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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年前口头分家今反目 青岛男子与姐妹对簿公堂

来源:大众网   作者:李敏   2014-09-29 16:35:00

关键词: 分家;反目;青岛;姐妹;对簿公堂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现场.

    大众网青岛9月29日讯记者 李敏 通讯员 时满鑫)9月29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家庭财产继承纠纷案,当事人双方因老人遗留房屋的财产分割问题闹上法庭。
  一审分家未予认可 四名继承人分割房屋
  该案中,上诉人(原审被告)是男子张某国,1952年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珍、原审被告张某勤(又名张某勋)、原审被告毛某、原审被告毛某平、原审被告韩某珍、原审被告韩某强。
  经法院原审查明,原告的父母张某寿老人、高某美老人共生育五个子女,分别为长女张某云、二女张某英,三女张某勤,四女张某珍,儿子张某国。张某云婚后生育一子毛某平,一女毛某,张某云于2012年去世。张某英婚后生育一子韩某强,一女韩某珍,张某英于1983年去世。高某美老人于1996年10月去世,张某寿老人于2012年4月去世。张某寿老人和高某美老人在即墨市龙泉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留有房屋一处,该房屋的土地使用证登记在张某寿老人名下。原、被告对该房产继承问题协商未果,于是闹到了法院。
  庭审中,被告张某国为证明1976年父亲将涉案房屋分家分给自己,申请证人赵某某、张某国出庭作证。证人赵某某、张某国称,1976年两人给张某寿老人家分过家,张某寿老人将涉案的房屋西面两间半分家给了张某国,但当时没有立分家单。原告及被告毛某、毛某平、韩某珍、韩某强、张某勤对两证人证言均不认可,均主张从来没有分过家。
  原审法院对被告主张的分家未予认可,按照继承法相关规定,将房屋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判决:原告张某珍对位于即墨市龙泉街道办事处某某村张某寿老人、高某美老人留下的房屋有五分之二的继承权;被告毛某对上述房屋有五分之一的继承权;被告张某国、张某勤对上述房屋各有五分之一的继承权。
  老人儿子不服判决 坚持要回父亲房产
  宣判后,原审被告张某国不服,提起上诉。“1976年分家时,我父亲口头说把西面两间半房屋分给我,没想到当闺女的回来要房子”作为父亲唯一的儿子,张某国请求改判原审判决,要求涉案房屋二分之一为他分家所得,另二分之一按法定继承予以分割。
  在二审庭审现场,上诉人张某国称,一审的两位证人已经出庭作证,两位证人在村里一直做调解工作,干了一辈子的村干部,这两位老人年事已高,也不会在法庭上作伪证,由于一审没有采纳两位证人证言,所以二审两位证人仍然要求出庭作证,我方希望二审法院能够对该事实进行确认,驳回一审的判决。
  被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们认为,没有分家的事实,上诉人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分家的事实,所以凭证人证言不能证明分过家。
  当天,法官当庭对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因部分当事人情绪激动,法官将在庭后继续进行调解。法官王颖颖表示,家庭纠纷最好以和解方式解决,因为亲情和家庭的和睦是最重要的。如本案调解不成,将择日宣判。
  新闻背景:
  青岛涉老案件不断增加 占民事案件一半比例
  大众网青岛9月29日讯记者 李敏 通讯员 时满鑫)青岛中院民五庭涉老维权合议庭审判长王颖颖在接受大众网记者采访时介绍,随着政府对养老事业投入的增加及社会生活水平的总体提高,赡养问题不再是单纯的经济问题,更多是家庭矛盾的集中体现;尤其现在农村也不再是以前单纯地由儿子养老的情形了,所以老年人应注意与子女之间的沟通,老年人在遇到房产等重大问题的处理时,尽量与各家庭成员坦诚沟通,提前处理清楚。
  近年来,在民五庭审理的二审传统民事案件中,涉老年人权益的案件呈现逐年增加的态势。2012年青岛中院受理二审传统民事案件1909件,其中涉老案件944件,已占全部案件比例的近50%。2013年已受理的二审传统民事案件中,该类案件也以占到近50%。中院民五庭针对此类案件特点,于2005年即专门成立了涉老维权专业合议庭,对涉老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审理。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侵害提出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或减免,需要律师帮助又无力支付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等。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等。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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