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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早教新规:起名不带"国际" 不与入园挂钩

来源: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作者:魏海洋   2014-08-29 07:34:00

关键词: 国际;早教中心;早期教育;入园

  半岛都市报8月28日讯(记者 魏海洋 见习记者 李飞鸿) 8月28日,记者从市教育局获悉,为规范早期教育指导机构管理,促进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市教育局联合多部门下发了关于规范青岛市早期教育指导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早期教育指导机构名称中不得带有“国际”“中华”“中国”“潜能”“智力”“双语”“艺术”等词语。并对早教收费、招生与建设等进行了要求。

  据悉,早期教育指导机构是指以面向0~3岁婴幼儿家长(看护人)为主,对其提供科学育儿指导、咨询服务的机构。举办早期教育指导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幼儿园举办的早期教育指导机构应当具有与幼儿园相分离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根据规定,早期教育指导机构名称统一确定为“早教中心”。早期教育指导机构名称中不得带有“国际”“中华”“中国”“潜能”“智力”“双语”“艺术”等词语。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是早期教育指导机构的审批机关,民办早期教育指导机构取得许可证后,属非营利性质的,应按照有关要求到区市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早教机构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不包括固定资产)。市教育局规定,《青岛市非全日制早期教养指导与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按照通知规定,早教机构应设置在地质安全、阳光充足、环境适宜、交通便利、公共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远离各种污染源、危险源以及其他不利于婴幼儿身心健康的场所,不得设置在大型商场、超市、写字楼等人流密集的场所,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及三层以上。早教机构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400平方米,其中依托幼儿园、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社区中心、和谐幸福家庭基本公共服务中心等设立的早教机构,其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200平方米。早期教育指导机构招生不得与幼儿园招生挂钩。

  早教机构应设置婴幼儿活动室、婴幼儿专用盥洗室(厕所)、家长(看护人)培训室、办公室等基本用房,有条件的可设置哺乳室、厨房、消毒间等辅助用房;应设置满足婴幼儿户外活动需要的场地,婴幼儿活动室建筑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

  链接 收费标准要提前公示

  早期教育指导机构收费标准根据成本确定,报所在区市价格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收费前按照规定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向社会公示。规定早期教育指导机构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 ,要报所在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发布。

  各区市要对无证早期教育指导机构进行全面排查,加强指导,督查整改。整改后合格的,颁发许可证;逾期未改正的,提请区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各区市无证早期教育指导机构治理工作要在2014年12月底前完成,治理情况书面报市教育局学前教育处。

  早教机构应配备负责人、教养指导人员、助理教养指导人员、安保人员等,有条件的可配备营养师及其他后勤工作人员。早教机构负责人 、教养指导人员应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教师资格证(或医师、护士资格证)、育婴师及以上资格证(或“三优”指导师、早教指导师培训合格证),其中负责人还应具有1年以上学前教育工作经历。助理教养指导人员应具有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学历、育婴师及以上资格证。早教机构负责人、教养指导人员、助理教养指导人员上岗前,应到区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机构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培训。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刘宇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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