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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启动最严食安问责制 执法中受贿将被开除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徐栋   2014-07-29 10:37:00

关键词: 食品安全 食品药品 监管部门 问责制 公安机关

青岛启动最严食安问责制 执法中受贿将被开除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我市公安、检察机关间的协作与配合,进一步加大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我市建立和完善涉嫌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机制。另外,市食安委日前制定印发《青岛市食品安全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启动目前为止最为严厉的食品安全工作问责机制。

  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涉嫌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机制的意见》指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认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共同查处;认为符合移送条件的,应当立即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已作出行政处罚的涉嫌犯罪案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于作出行政处罚十日内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和刑事追诉标准难以认定的案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咨询或商请提前介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另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要完善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通报涉嫌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移送、立案侦查、撤案、审查批捕、立案监督等情况,共同研究和分析执法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如遇重大疑难或有争议的问题,应及时召开临时联席会议协商解决。

  制定最严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近日,市食安委制定印发《青岛市食品安全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是目前为止最为严厉的食品安全工作问责机制。据此办法,各区(市)人民政府有10种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视情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这10种情形包括:对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处置不力,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事故发生后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较大损失的;瞒报、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阻碍、干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阻碍、干涉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的,等等。

  办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瞒报、谎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在监管执法或食品安全事故查处过程中收受贿赂的,参与、包庇或纵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三种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10种给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的情形。其中包括,对确定为有毒有害、假冒伪劣的食用农产品、食品、食品添加剂,未依法没收或组织销毁,造成不良后果的;未依法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或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监管范围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因工作懈怠、失职等原因造成监管职责范围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内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置,造成事故扩大或蔓延的;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未按规定查办群众举报或有关部门移交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 (记者 徐栋)

初审编辑:赫洋
责任编辑: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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