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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最严食安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20条红线勿碰

来源:青岛日报   作者:沈俊霖   2014-07-28 07:28:00

关键词: 食品安全 行政责任 办法规定 诫勉 监管部门

   本报讯 为强化食品安全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市食安委日前制定印发《青岛市食品安全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启动目前为止最为严厉的食品安全工作问责机制。

   据此办法,各区(市)人民政府有10种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视情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这10种情形包括:对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处置不力,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事故发生后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较大损失的;瞒报、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阻碍、干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阻碍、干涉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的,等等。

   办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瞒报、谎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在监管执法或食品安全事故查处过程中收受贿赂的,参与、包庇或纵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三种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10种给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的情形。其中包括,对确定为有毒有害、假冒伪劣的食用农产品、食品、食品添加剂,未依法没收或组织销毁,造成不良后果的;未依法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或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监管范围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因工作懈怠、失职等原因造成监管职责范围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内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置,造成事故扩大或蔓延的;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未按规定查办群众举报或有关部门移交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刘宇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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