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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城管《规范》征求意见 执法人员禁收商贩礼金

来源: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作者:郝园园 朱薪雨   2014-07-16 08:08:00

关键词: 城管执法;礼金;规范;执法人员

  7月15日,记者从青岛市政府获悉,本市下发《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规范》,执法人员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以五百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两万元以上罚款等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此外,执法人员不准索要或收受违法当事人的礼品、礼金、会员卡和有价证券,不准参加有碍公正执法的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

  特殊情形可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规范》,城管执法人员对于已立案的案件,应确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应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合法手段,客观、全面、公正地收集证据。不得仅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

  在收集证据时,可采取抽样取证的办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 ,可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场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加盖执法机关公章的处罚决定书。

  听证程序方面,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以五百元以上罚款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两万元以上罚款等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公民对行政强制有申辩权

  记者了解到,行政强制的实施,应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 ,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城管执法部门实施的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 、申辩权 ;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城管执法部门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遵守下列规定:实施前必须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城管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根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城管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 ,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 ,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城管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规范》还对强制执行程序进行了说明,作出强制执行前,应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可依法强制拆除。

  执法人员不得索要礼品

  坚持人性化执法,教育、劝导与处罚相结合,先教育后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以批评教育为主,责令限期改正,不再进行处罚。

  城管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执法标志,携带有关摄像、摄影等取证设备及相关法律文书,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严禁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严禁着制服在公共场所和娱乐场所饮酒。

  不准违规罚款、扣押、处理罚没物品,不准私自留置、占用被扣押和罚没的财物。不准索要或收受违法当事人的礼品、礼金、会员卡和有价证券,不准参加有碍公正执法的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记者 郝园园 朱薪雨

初审编辑:赫洋
责任编辑:刘宇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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