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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伦强生违规操作被罚 洋眼镜闻风“降价”

来源: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作者:   2014-06-15 09:38:00

关键词: 眼镜镜片 降价通知 洋品牌 眼镜有限公司 博士伦

  发改委5月29日宣布,依视路、尼康、蔡司、豪雅、博士伦、强生等洋品牌和一家台资眼镜镜片企业因操纵镜片销售价格,违反了中国的反垄断法,共计被罚款1900多万元。

  实际上,在反垄断处罚结果公布之前,豪雅、依视路等多家外资眼镜品牌相继在其官方网站发通知,宣称下调部分产品的零售价。而受到主动下调产品价格、提供重要证据等影响,豪雅(上海)光学有限公司、上海卫康光学眼镜有限公司被免于处罚。

  进口镜片企业已经在中高端市场掌握了定价权,蓝玉兄弟手工定制眼镜创始人李青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此次被罚的企业虽然在全国市场份额不高,但在高端市场有强势地位。其强势地位的形成,除了技术壁垒以及在中国市场布局多年以外,更在于国内消费者的热捧。

  外资品牌吹降价风

  其实,早在反垄断调查结果出来之前,多家市场领先的镜片厂家网站便挂出降价公告,称降价原因是促销或回馈消费者。有业内人士分析,发改委发起镜片镜架行业反垄断调查后,厂家降价是为了显示整改诚意。4月30日,豪雅(上海)光学有限公司发布2014年建议零售价格表,对豪雅品牌下一些入门级产品的参考零售价格进行了10%以上的下调。同为外资品牌的高端镜片生产商法国依视路、德国蔡司也发布了调价通知。

  依视路方面表示,调低原钻晶UV 产品的零售价,降幅高达15%-30%,优惠新价格已经呈现于2014依视路建议价格表中。蔡司将A58产品的建议零售价调整为580元/副,降幅达 50% 多,比德国同类产品的建议零售价低约20% 。涉反垄断案的隐形眼镜品牌博士伦则发文称,从5月1日起,对三款高品质产品做降价优惠10%-15%。

  虽然官网上给出了降价的具体要求,但一位不愿具名的北京终端零售商告诉记者,目前并没有收到上述几家企业的降价通知。

  分析人士认为,虽然降价幅度已经告知,但是至今终端还没有开始降价,速度有些太慢。降价通知若至今没有下发给终端,说明其实厂商只是做样子而已,并不打算真正降价。

  消费者“惯坏”洋镜片

  洋品牌暴利与垄断的底气到底从何而来?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镜片方面,依视路、豪雅、尼康和蔡司在市场上所占份额大概是20% 左右。但是,这4个产品占据着国内眼镜镜片高端市场龙头,并掌握着高端镜片的定价权。

  李青松表示,由于国内眼镜镜片企业起步较晚,因此一直受到进口眼镜镜片企业的牵制。

  至于被牵制的原因,一方面是受到技术壁垒的困扰,国际品牌在技术方面优势远远强于国内品牌,如此次涉案的蔡司是做光学仪器起家,之后进军镜头行业。其在光学领域具有一定的权威,销售镜片更能得到消费者的认可。此外,在国内眼镜企业起步之时,国际品牌早已在国内市场风生水起,其间通过兼并重组以及扩大国内产能,在中国眼镜镜片市场上积极争取市场份额。在进口眼镜镜片蓬勃发展的时候,国产镜片难以插足成为市场主力品牌。

  国产镜片自身的“不成器”,也让洋品牌占了上风。重庆市品牌学会秘书长张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众多国产厂商在树立品牌时,山寨一个“洋名字”,然后便采取见单发货、薄利多销的经营思路,却忽略对终端市场的把控和渗透,产品大量流入中低端市场。由于国内当前广阔的中低端市场,导致企业自认为市场定位“准”,不愿在品牌塑造方面进行投入,甚至愿意 “合资”进行贴牌生产,从而陷入恶性循环。

  值得注意的是,受到进口镜片品牌近几年在中国市场布局的影响,消费者对进口镜片品牌的热捧,更加助长了进口镜片在市场上的影响力。李青松认为,正是国内消费者的不理性消费惯坏了洋镜片。

  处罚价格考量多重因素

  国家发改委表示,眼镜属于市场调节价商品,经营者依法享有自主定价权,但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该严格遵守《反垄断法》《反价格垄断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上游经营者不得剥夺、干预下游经营者的定价自由,排除、限制市场价格竞争,侵害消费者利益。

  目前,国家发改委已经责成相关涉案企业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已下达。

  发改委表示,对不能很好配合调查,但能主动整改的北京尼康眼镜有限公司处上一年度销售额2% 的罚款168.48万元;对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整改的卡尔蔡司光学(广州)有限公司、北京博士伦眼睛护理产品有限公司和强生视力健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均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 的罚款,分别为176.6万元、369万元 (按隐形眼镜片相关市场)和364.37万元。

  另外,豪雅(上海)光学有限公司、上海卫康光学眼镜有限公司2家涉案企业,由于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提供重要证据,并积极主动整改,因此依法免除处罚。

  记者了解到,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一般是按照上年度销售额的 1%-10%处罚。在这个区间内,可能就要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造成的影响等因素来确定具体比例标准。”邵亚光告诉记者。

初审编辑:赫洋
责任编辑:蒋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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