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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民告官案去年受理3235件 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   2014-06-13 06:11:00

关键词: 民告官 丁腈橡胶 被告 强制拆迁 青丽

   昨天市中院发布了我市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去年全市法院共受理“民告官”行政案件3235件,审结3125件,收结案均位居全省第一。“市中院在行政案件审理中改革创新了多项措施,包括建立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调解机制,推动行政民事交叉案件一并解决;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支持政府运用法治思维和依法方式解决问题。”市中院副局级审判员姜永红介绍说,市中院还创办了《行政司法参考》,其中多项工作建议被行政机关采纳。

   市中院发布了2010年以来我市法院审结的10个具有关注和保障民生典型意义的案例。“这些案例既有行政机关胜诉的,也有行政机关败诉的。”姜永红介绍,市中院希望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加深行政部门和市民对行政审判工作的了解。

   “民告官”十大典型案例

   黄某诉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

   案情:

   2011年12月6日17时许,黄某之妻李某驾驶摩托车与货车相撞,当场死亡。次日,某工艺品公司对交通警察大队出具证明,内容:兹证明李某是我公司职工,2011年12月6日下午下班后,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随后黄某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方以李某死亡时已满50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不能形成劳动关系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裁判:一、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终止决定书》。二、责令被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某保安公司诉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

   案情:

   第三人李某于2013年1月21日向被告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第三人李某是某保安公司职工。2012年1月22日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经医院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颈部软组织挫伤,右胫骨骨折。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予以认定工伤。原告用人单位不服,向某区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原告不服,起诉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

   裁判:法院作出行政附带民事调解书:一、某保安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共计40000元,此后双方再无其他纠纷,且李某不得再追究某保安公司的法律责任。原告向法院撤回对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法院同时作出行政裁定准予撤诉。

   某木业公司诉某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案情:

   2012年2月21日,被告接群众举报反映原告的烟筒每天下午5点开始冒黑烟,影响周边群众生活,要求查处。2月23日,某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原告的锅炉排放烟气黑度情况进行了检测。2012年2月26日,某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作出《监测报告》,经检测,烟气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类区标准。后被告作出了行政处罚:罚款一万元。原告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某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告请求依法撤销该处罚决定。

   裁判:驳回原告某木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车辆公司诉某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案情:

   某车辆公司于2007年5月28日经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依法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有橡胶制品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经营的橡胶制品制造项目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但原告未报批。自2007年7月起,原告经营的橡胶制品制造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被告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原告停止生产并处以罚款8万元。原告起诉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裁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蓝某、宋某诉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赔偿案

   案情:

   原告蓝某与宋某是夫妻关系,涉案财产是两原告共同财产。上世纪90年代,原告蓝某承租橡胶厂公房一处(以下简称A房屋),签订有《公有住宅房屋租赁合同》,后原告经批准同意加盖新房一处(以下简称B房屋)。2003年,涉案房屋区域内进行拆迁改造,根据政策应先由承租人购买后再拆迁,故2003年原告蓝某与橡胶厂签订买卖合同购买A房屋,并已缴纳了房款,一直没有办理房产证。而B房屋只有一份批准同意建设的审批报告。2008年,因原告与拆迁单位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某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作出行政裁决,后被告下达了强制拆迁通告,强制拆除B房屋。法院以行政裁决前的《调解记录》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先后判决撤销行政裁决和强制拆迁通告。判决生效后,原告向被告申请赔偿因强制拆迁造成的经济损失。2011年被告作出行政赔偿决定:“某区人民政府在安置房区域内就地安置赔偿请求人面积不低于52.08平方米房屋一处。赔偿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请求于法无据,不予赔偿。”原告对该赔偿决定不服起诉。

   裁判:被告违法拆除原告房屋时没有依法录像,也没有公证财产状况,导致屋内财产损失情况不明,主要责任在于被告。判决:一、被告赔偿原告蓝某、宋某房屋直接损失人民币591619.8元;二、被告赔偿原告蓝某、宋某房屋面积减少的直接损失59340元;三、被告赔偿原告蓝某、宋某租房损失;四、被告赔偿原告蓝某、宋某搬家费400元;五、被告赔偿原告蓝某、宋某房屋内的财产损失5万元。

   宋某诉某区人民政府拆迁行政赔偿案

   案情:

   2007年12月,某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为拆迁人某区开发建设局核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原告宋某某在拆迁范围内拥有私房一处,因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拆迁人遂向被告提出申请责令原告限期搬家腾房。2008年4月,被告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后进行了强制拆除。原告不服起诉,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于2008年6月30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原告向被告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被告作出行政赔偿决定:赔偿宋某某拆迁补偿金514780元及其银行利息。同时对赔偿请求人被拆除房屋内的财产予以返还。原告不服起诉。

   裁判:某区人民政府应予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某橡塑制品公司诉某海关行政处罚案

   案情:

   2008年2月,某橡塑制品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某海关申报进口初级形状的丁腈橡胶。海关查验发现该货物有异。某橡塑制品公司遂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固研所”)对样品进行鉴别。固研所作出《进口物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结论为“样品整体是橡胶和树脂的混装物”、“属于固体废物”。某橡塑制品公司不服。2009年1月,海关委托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重新鉴定。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鉴定结论与上述结论一致。2009年6月,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4万元。某橡塑制品公司不服,申请复议。复议决定维持了原处罚决定。某橡塑制品公司起诉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裁判:驳回某橡塑制品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啤酒公司诉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

   案情:

   2009年6月24日,被告根据举报对原告进行执法检查,发现1173箱“青丽”牌金啤啤酒的产品和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09年7月3日,被告对此予以封存,同时对原告于2009年6月24日生产的 “青丽”牌优质啤酒瓶进行抽样检验。2009年7月17日,某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送检的 “青丽”牌优质啤酒出具检验报告,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原告对此表示无异议,并称除被告抽样带走的12瓶外,其余8268瓶已销售。2009年7月31日,原告出具整改报告,并承诺进行整改。2009年10月23日,被告告知原告拟处罚事项,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2009年10月29日,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原告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啤酒1173箱,没收打码机一台,处罚款75072元;2、责令停止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啤酒,没收违法所得248.4元,处罚款11012.4元;3、共计罚没款86084.40元。原告起诉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裁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崔某诉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案

   案情:

   2013年4月间,原告多次到被告处口头要求查询四家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被告未公开全部档案材料。5月20日,原告向被告递交投诉信函称,请求被告给予书面答复。6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答复意见,内容为:“崔某:你要求查询企业书式档案,应当提交《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规定的申请材料”,并送达给原告。原告不服,向某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告的书面答复意见的行为属行政不作为。某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驳回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告不服,起诉要求:被告依法公开原告要求所查询企业登记机读档案。

   裁判: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依法重新作出答复。

   某经贸公司诉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案情

   原告某经贸公司于2009年11月13日,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批发经营,经营地址为A。2010年10月13日,原告变更经营地址为B,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其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12年4月26日,被告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原告涉嫌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遂予以立案调查,查实原告于2011年3月起三次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某商务公司采购硫磺并销售给河北某生物科技公司。后经听证程序后,被告于2012年7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1789.38元,罚款人民币150000元。原告起诉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裁判:驳回原告某经贸公司的诉讼请求。

   新闻延伸

   资源环保行政案合议庭挂牌成立

   昨天,市中院“资源环保行政案件合议庭”挂牌成立。我市两级法院同时均在行政庭设立“资源环保行政案件合议庭”,专门审理、审查涉及资源环境保护的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和行政执行案件,实现资源环保行政案件专业化审理。

   “近年来,青岛两级法院年均受理资源环保类行政案件400余件,并呈逐年上升趋势。”市中院行政庭庭长李建伟介绍说,资源环保行政案件合议庭主要审理涉及土地、矿产、环保、林业、水利和海洋渔业等资源环保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登记等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及相关行政赔偿行政和行政执行案件。

   审理过程中,合议庭通过依法运用司法程序,促进资源环保部门和行政相对人平等对话交流,以更好化解行政争议;对资源环保行政部门申请院执行的案件,法院将实行快立、快审、快执,保障资源环保行政部门的行政决定得到及时有效实现。

初审编辑:赫洋
责任编辑: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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