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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每年5000万奖优秀大学生 9月30日前申请

来源: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作者:张同顺   2014-06-09 16:33:00

关键词: 励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条件;省政府

  半岛都市报6月8日讯(记者 张同顺) 为激励普通高校学生勤奋学习 、努力进取,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近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将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年奖励1万名,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根据实施办法,只要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都在本次本办法的实施范围内 。高校学生的基本申请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家和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据了解,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是,先由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确定的当年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总人数,于每年8月10日前,提出各市和省属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每年8月20日前,省财政厅将省属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省教育厅,将市属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市财政局。每年9月1日前,省教育厅、市级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所属高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20日前,省属高校将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审批汇总表报省教育厅,市属高校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汇总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于每年11月15日前分别对所属学校进行批复。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奖励对象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 ,获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另外,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将根据高校本专科学生人数的一定比例分配,对有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初审编辑:赫洋
责任编辑: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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