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燃放烟花爆竹限地限品种 6天时间可燃放
来源:大众网 作者:李敏 2014-01-21 15:28:00
大众网青岛1月21日讯(记者 李敏 通讯员 刘人斐)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是老百姓的传统习俗,1月21日记者从青岛市公安局了解到,根据《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青岛市民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6天,禁止在公共场所、医院景点等附近燃放。公安机关倡导市民尊重他人的生活习惯,不要在22:00之后燃放烟花爆竹,过一个文明、和谐、平安的春节。
青岛市燃放烟花爆竹四个限制
(1)限制燃放时间。在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正月初三和正月十五共六天可以燃放,其它时间禁止燃放。
(2)限制燃放地点。在以下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是车站、码头、机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二是医院、学校、幼儿园、老年休养所等;三是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等;四是山林、绿地、旅游景点等;五是殡仪馆、公墓等殡葬场所;六是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场所;七是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一百米范围内区域;八是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3)限制燃放品种。限放区内禁止销售、运输、储存和燃放下列有碍公共安全的烟花爆竹:一是产品外包装上未标注产地、生产厂家、安全注意事项的产品及非法私制的烟花爆竹;二是各种规格的拉炮、摔炮、砸炮;三是燃放轨迹不确定的升空类多响爆竹、旋转升空类烟花;四是3寸以上规格的组合烟花、礼花弹;五是人工装填燃放式礼花弹;六是长度超过50毫米、直径大于8毫米或单发装药量超过8克的爆竹;七是含有氯酸钾成分的烟花爆竹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等。
(4)限制燃放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考虑公共安全,不得危及公共财产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包括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不得危及他人安全,不得影响交通秩序,注意防火、防爆、防伤人等。
如何做到安全燃放
1、不要使用明火点燃,燃放时,应尽量使用香支,避免使用火柴、打火机等明火点燃。因明火可能遇风出现火苗大小不稳定,引线被点燃的位置不易控制,容易发生危险,特别是儿童燃放时,更不能让其使用明火燃放,引线喷出的烟火可能会在短距离内灼伤儿童,所以儿童燃放最好有大人陪同,如果可能应让儿童佩带护目镜,保护好眼睛。
2、出现“熄引”不要轻易靠近 ,引线被点燃后,如果烟花爆竹没有燃放,不要轻易上前查看,更不要伸头、用眼睛靠近查看,更不要翻动烟花爆竹。出现熄引的烟花不能再继续燃放。
3、对于燃放完烟花爆竹后的空筒、碎屑,待燃放完半销售后,用铁夹、扫帚等工具清理,收集到的这些物品应妥善处理,因这些回收物中,可能残有一些熄引的鞭炮,或残余火药,千万不能焚烧或当作普通纸屑用来生炉子或烧火作饭。
4、大挂鞭应悬挂燃放,大挂鞭最好悬挂起来燃放,这样燃放,鞭炮的声音传得更远。悬挂燃放最重要的是避免的鞭炮团在一起燃放时可能造成的瞬间同时炸响,如果几千头鞭炮同时炸响,就仿佛一颗小炸弹,既没有预期的声响效果,又可能伤到人的听力,甚至炸到人。
5、燃放前要仔细阅读理解燃放说明,摆放的烟花爆竹要平稳牢固,点燃烟花爆竹时人的头部要闪开爆响与升空位置,点燃后必须迅速撤离至安全地带。除特殊说明外,不要手持燃放烟花爆竹。
责任编辑:徐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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