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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参保学生发生意外伤害 超百元可报销90%

来源:大众网   作者:刘宇昕   2014-01-20 16:44:00

关键词: 青岛;参保学生;意外伤害;报销

  大众网青岛1月20日讯(记者 刘宇昕)记者从青岛市人社局了解到,青岛市学生儿童假期间如果发生意外伤害,有关费用可按规定报销。据了解,已参加我市2014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产生的门急诊费用和住院费用超过100元以上的部分,由医保基金支付90%,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急诊费用超100元可报销90%
  我市医保有关政策规定,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少年儿童、中小学生和大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治疗结束后,学生家长可携带门急诊病历、费用明细和有效票据等相关材料,到学校所在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报销申请。
  其中,在无责任人的情况下发生的意外伤害;在有责任人的情况下发生的意外伤害,且责任人无赔偿或有部分赔偿能力,以及无法确定责任人的,其有关医疗费经审核后按规定纳入医保保销范围。
  一次意外伤害完整治疗终结,超过100元以上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部分,由医保基金支付90%;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年度内多次发生意外伤害的,分别计算起付标准。
  住院治疗费用联网审批后按规定结算
  因病或因意外伤害在我市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由就诊医院联网报批,并按规定进行结算。在外地住院治疗的,须提供意外伤害说明、目击证人证明等相关材料,经市社保局审核,属我市医保报销范围的,按规定报销。
  目前,即墨、胶州、平度、莱西市参保人员意外伤害审批等有关事宜,由各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更多详情可拨打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生服务热线12333或登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qdhrss.gov.cn )查询。
  相关链接:
  市区14周岁以下少年儿童的住院定点医疗机构:(1)三级综合医院:青医附院、市立医院、中心医院、海慈医院、401医院、第八人民医院;(2)专科医院:市妇幼保健卫生中心、市传染病医院、青岛阜外医院、青岛眼科医院、市肿瘤医院、市胸科医院、青岛思达心血管医院、青岛市骨伤科医院、市精神卫生中心、青岛内分泌糖尿病医院;(3)设有儿科病房的二级综合医院:青岛市第三人民医院、城阳区人民医院、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开发区第二人民医院。

初审编辑:赵永刚
责任编辑:徐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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