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立法保护城市风貌 海岸带一律不得封闭
来源:青岛日报/青岛早报 作者:于顺 2013-10-31 07:32:00
本报讯 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昨日下午审议了《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草案)》。组成人员认为,青岛“山、海、城”独特的城市风貌是我市一笔宝贵的历史文化资源,制定地方法规十分必要,但《条例(草案)》比较笼统、宽泛。因此在审议中,提出了许多修改建议。
——建议确定海岸线管控范围,除规划为港口岸线的海岸带一律不得封闭。
目前海岸线不合理的开发、侵占岸线时有发生。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缺少对海岸线管控范围的规定,建议参照我市编制的《青岛市海岸带规划管理规定》和《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12)》中的规定,确定海岸线管控范围。建议增加滨海空间建设距离、建筑高度控制的内容,同时规定除规划为港口岸线的海岸带一律不得封闭,以保证岸线的公共性、开放性、可达性。
——建议控制山体周边建筑高度。
近年来山体绿地管理方面的问题突出。组成人员建议将 “鱼山、观海山、观象山、信号山、青岛山、八关山、贮水山和太平山等历史城区内山体禁止建设等高线分别为50米、50米、60米、90米、60米、50米、45米和80米”,“山—海眺望视域高度控制在从滨海公共空间尽可能看到山体特色景观,山—山眺望视域控制为从眺望点的山头公共空间尽可能看到周边山体特色景观,山体背景区内新建建筑高度不得高于山体轮廓线”等内容充实到《条例 (草案)》中,还要对市域范围内其他山体周边的建筑高度提出控制要求。
——建议加强名村名镇和工业遗产的保护。
“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不仅指保护中心城区范围内的375处文物保护单位和1799处历史建筑,同时还要注重对四市范围内9个历史文化名村名镇的保护和利用。”“还有129条风貌保护道路、4处风景名胜区、33处工业遗产、3处军事建筑物也要纳入其中。”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名村名镇保护措施和发展利用等内容,或者将具有保护价值的各类风貌特色分门别类地列入保护名录,并将图则附后,进一步规范建设和管理行为。
早报讯 昨天,青岛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草案)》,市规划局对《条例(草案)》作出说明,同时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提出了加强岸线管理等建议。
城市风貌亟待保护
市规划局局长王亚军向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做有关 《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随着我市城区的快速发展,城市风貌保护受到一定影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内的建设改造没有严格按规划要求实施;部分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老建筑被拆除,已无法恢复弥补;现代的居住、交通、商业等活动,开始侵占更多滨海空间,破坏了滨海岸线资源。
王亚军说,通过立法对青岛独特的城市风貌进行有效保护,有利于进一步彰显青岛 “本土优势”,提升城市文化核心竞争力,提高城市国际知名度和吸引力。
适用范围扩大至全市
王亚军介绍,目前,城市建设管理方面,全国各地立法基本都是侧重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风貌、历史建筑保护等方面,我市以城市风貌作为保护内容进行立法在全国是首创。《条例(草案)》共有三十二条,主要规定了城市风貌的适用范围、规划编制、保护名录、保护内容及保护要求等内容。其中,考虑到城市风貌保护要素较多,不仅有自然的,也有人文;不仅存在于老城区,也分散在其他区(市);不仅有历史的,也有现代的;不仅要保护,更要延续传承。因此,根据全域统筹的发展战略,《条例(草案)》将适用范围扩大至全市行政区域。
王亚军说,城市风貌虽然是个综合、整体、多维的概念,但是在具体保护过程中还是要根据不同的要素区别对待,并分别确定了自然环境风貌、历史文化风貌以及具有时代特征或者特色区域风貌保护要求。其中,自然环境风貌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设计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不得破坏原有风貌特色,并与自然环境相协调;对历史文化街区内新建建筑高度应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高度分区控制要求,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建设高层建筑。《条例 (草案)》提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区(市)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评审,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城市风貌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将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列入保护名录的建议。
加强海岸线资源保护
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对 《条例(草案)》也提出审议建议。委员会认为,全市拥有约711公里的海岸线,海岸线资源丰富,但随着城市发展,沿岸不合理的开发、侵占岸线现象时有发生,割裂了人与自然的联系,造成了对自然及公共资源的破坏。委员会提出,《条例(草案)》缺少对海岸线管控范围的规定,建议增加滨海空间建设距离、建筑高度控制的内容,同时规定除规划为港口岸线的海岸带一律不得封闭,以保证岸线的公共性、开放性、可达性。(记者 于顺)
责任编辑:孙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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