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曝碧桂园十里金滩诸多优惠成泡影 想退钱难如登天
来源:大众网 作者:本网记者 2013-10-10 10:09:00
碧桂园认筹金查询显示8月4日朱先生便已付款
碧桂园置业顾问与朱先生的聊天记录
大众网青岛10月9日讯 “碧桂园洋房4280元每平、6.5折认筹优惠还送旅游礼包、房款可五年付清、无息”这样的条件让很多人看了都心动。市民朱先生向开发商交纳一万元认筹金后发现,碧桂园的房子打完6.5折后业主每平还要交4641.36元,五年分期付款无息也成为泡影。朱先生感觉上当,想退回一万元的定金,但一个多月过去了,还没有得到开发商的任何回复。记者向开发商求证时,对方表示会找专人给记者答复,但直至记者发稿也没有接到开发商的电话。
遭遇:交钱后发现选房只给一分钟
朱先生告诉记者,今年7月份,他在碧桂园·十里金滩“青岛东、海景洋房均价4280元/㎡、6.5折认筹优惠、2888元旅游礼包”等广告的吸引下,与朋友前往该项目位于市南区南京路的售楼处一探究竟。朱先生说,该项目的样板间,房屋的价格及优惠条件确实诱人。一位陈姓置业顾问闻听他经济能力有限时表示,项目均价为4280元/㎡,位置偏点的房屋,价格在4000元之内,一套70平米的房子,总价不到30万元。房款可在五年内付清,且享受无息政策。听完置业顾问的介绍,朱先生更加心动。
7月底,他接到该项目陈姓置业顾问的电话,被告知项目销售有个活动,交付一万元认筹金,购房时可顶两万元房款。朱先生得知此活动后更加动心。8月4日,他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了一万元认筹金。8月18日项目开盘当天,朱先生与妻子早早的驾车赶到海阳售楼处。开发商采取“一分钟选房,一分钟签约”的方式售楼。朱先生说一分钟就定下一套房子,根本没有时间允许考虑。在销售人员的催促下他签署了《碧桂园·十里金滩认购书》,选择了B区70多平米的一套房屋。
经历:签完认购书优惠全没了
“签署完认购书我后才发现上当了!”朱先生告诉记者房屋价格一下变成了4600元左右每平,房屋总价成了33万元。朱先生又联系陈姓置业顾问询问,对方电话中解释,因房价有折扣,需要付的房款与此前预算不会相差很多,并安慰朱先生不必担心。
8月24日,朱先生再次赶往海阳签署购房合同时,并未发现购房享受6.5折优惠。对此,他被工作人员告知,每平米4641.36元,就是打完6.5折以后的价格,也就是说总房价就是33.1万元,并且认筹金一万顶两万,介绍新客户签约免一年物业费等优惠,也已经被减去了。
同时,朱先生被工作人员告知,他选购房屋的房款需在一年内还清,不需要承担利息。如分五年付清房款,需承担一定的利息,总房价在为35万元之多。对此,他再次联系到陈姓置业顾问,对方回答称,房屋分五年付清可享受无息,但不能同时享受折扣优惠。
处理:退还房屋认筹金无门
朱先生告诉记者,因签约购房时与当初承诺的相处甚远,他便与陈姓置业顾问联系,要求解除认购书,并返还一万元的认筹金。陈姓置业顾问则表示,此事需要向领导申请,公司要走一定的程序,所以需要等待一段时间。朱先生等待一星期后,按照双方签署的认购书约定,第一次交付房款的期限临近,如延期交付需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他再次与陈姓置业顾问取得联系,对方表示,此事还需要等待,第一次交付房款的日期,可向领导申请办理延期。九月初朱先生辗转联系到开发商负责此事的于先生,但被告知,因公司没有这种规定,他不能办理退房。同时,双方签署的认购书约定交付的一万元为已转为定金,从法律上讲,定金不能退还。对此种解释朱先生并不接受,他之所以要求对方退换一万元的认筹金,首先怀疑对方当时并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收取认筹金本身就是违规。同时,他退房并不存在过错,因对方销售房屋时虚假宣传误导在先。记者调查发现,朱先生质疑交付认筹金时,碧桂园?十里金滩所售楼盘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非没有依据,近日有媒体曝出碧桂园D区存在无证违规售房。
在国庆期间,朱先生先后两次前往碧桂园?十里金滩南京路售楼处讨说法,皆被工作人员告知“领导不在”。最终朱先生只能无奈的离开。
开发商:客户理解存在偏差
针对朱先生反映的问题,记者辗转联系到碧桂园方面的辛先生。辛先生表示,客户反映的优惠政策前后相差甚远,原因可能为客户对置业顾问的话理解存在偏差所致。对于朱先生质疑,他选购的房屋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事,辛先生解释,海阳与青岛南京路售楼处都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公示。同时,他会将记者的采访内容,以及朱先生选购房屋的预售许可证等相关事宜通知专门负责人与记者联系。而截止发稿时,记者并未接到碧桂园·十里金滩方面的任何答复。
律师:开发商涉嫌违约
对此,记者咨询了山东中商律师事务所熊纪奎律师,熊律师表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发商宣传材料中具体明确的事宜,即便没有写入购房合同条款之中,但其同样具有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如果开发商销售的房屋与当初宣传材料中的相关约定不符,购房者可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同时,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明确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如果开发商收取购房者认筹金时,如果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行为违背了上述规定,签署的认购书中的全部条款应视为无效条款,责任应由开发商承担。购房者如果选择退房,开发商应无条件返还购房者交付的一万元认筹金。 (本网记者)
责任编辑:徐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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