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六大类场所严禁吸烟 公务活动不得备烟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 2013-06-28 07:25:00
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将从9月1日起施行
六大类场所严禁吸烟
“禁止吸烟”如今已被许多市民大力倡导,为了避免烟草对市民身体健康和公共环境的影响,昨天,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将从9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了六大禁烟区域,《条例》正式实施后,凡是违反规定在禁烟范围内吸烟且不听从劝阻者,将受到200元处罚,同时禁烟区域所属经营场所的管理者监督不力也将受到相应处罚。
倡导无烟日当天停售烟草
记者了解到,《条例》在修改过程中,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中对禁止吸烟场所的规定列举不完全,分类存在交叉和疏漏。根据这一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参照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和中国烟草控制规划的禁烟场所分类。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万振东介绍说,《条例》明确了禁止吸烟的六大类场所,这些场所作为禁烟区域将严格禁止市民吸烟。此外,《条例》在修改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倡导烟草制品销售者在世界无烟日当天停售烟草制品。根据这一意见,《条例》增加了“倡导烟草制品销售者在5月31日停止售烟一天”的内容。
小区居民可自制“禁烟公约”
《条例》中提出,对居民公约、业主公约约定本居住区的电梯、楼道等公共区域禁止吸烟的,居民、业主应当遵守。万振东说,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对在居民住宅楼内电梯及等候区等公共空间的吸烟行为,法规应该明确禁止。根据这一意见,同时考虑到住宅楼和商住两用楼内的电梯、楼道等区域作为主要供本楼业主使用的公共空间,并不完全等同于草案规定的公共场所或者工作场所,在现阶段这些区域的禁烟工作宜通过引导居民或者业主自治的方式进行。“控烟条例不能过度限制私权利,例如居民楼道就是住宅私权利的延伸,并非控制范围,因此只能采取业主公约或居民公约的形式。”万振东说。
公务活动不得提供烟草制品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在控烟工作中应当率先垂范,公务活动中不应提供烟草制品。根据这一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条,并最终表述为,“大型群众性活动和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务活动中,不得提供烟草制品,不得放置烟具和烟草广告的物品。”同时,在禁止吸烟的场所不得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当单位根据需要在本单位非禁止吸烟场所划定吸烟区的,吸烟区应当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并设置明显的指引标识以及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
记者了解到,在禁止吸烟场所不得放置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在禁止吸烟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符合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规定和要求的禁止吸烟标识,禁止吸烟标识应当包含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投诉举报电话。
综合场所需确定监管部门
《条例》规定,按照不同场所划分,各监管部门作为不同主体对违规吸烟行为进行监督、处理。其中,工商部门负责对商场、超市等购物场所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场所和药品批发、零售经营场所;公安机关负责提供住宿、洗浴、美容美发、休闲娱乐等服务的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各类文化、艺术场所;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教育机构、培训机构监管;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监管;体育部门负责体育场馆、健身场所监管;民用航空、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对其职责范围内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室内外等候区域、站台等的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除民用航空器、火车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室内外等候区域、站台等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对以上区域之外的其他禁烟场所的监管。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随着商业综合体的涌现,大量单位建筑内融合了商业、办公、旅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等多项功能,控烟执法方面分属于不同的行政部门。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条款。对负责控烟的监督部门规定为“单体建筑内存在若干禁止吸烟场所且分属两个以上部门监管的,由按照该建筑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主要从事的经营、服务活动确定的部门进行监管。主要经营、服务活动难以确定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进行监管。”
禁烟场所
★供公众进行社会活动或者提供购物、餐饮、住宿、医疗卫生、教育培训、休闲娱乐健身等服务的室内公共场所。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室内工作场所以及电梯、楼道、餐厅等公共区域。
★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火车、地铁、轻轨、船舶、民用航空器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室内外等候区域、站台。
★幼儿园、中小学校、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以及其他主要供未成年人活动或者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场所的室内外区域。
★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的室内区域和室外观众席以及演艺、比赛区域。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处罚措施
不听劝的罚200元不劝的最高罚3万
禁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并有责任对场所内的吸烟者予以劝阻,如果不听劝阻的,可以要求其离开或者拒绝为其提供服务(法律、法规对提供服务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如果查证属实,将对吸烟者处200元的罚款。
同时,经营、管理者如果不履行职责进行劝阻或报告,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将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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