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家庭财产纳入低保认定条件 将长期公示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 2013-06-18 10:51:00
开新车、住新楼还申领低保金的“揩油者”以后将被挡在低保门槛外了。记者昨日从市民政局了解到,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完善了低保对象认定条件,除户籍状况和家庭收入外,增加了家庭财产作为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另外,还首次要求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对申请者进行入户抽查并进行长期公示,将对骗保者进行行政处罚。
家庭财产纳入认定条件
近年来在全国各地,人们对于低保的话题议论颇多,特别是类似不工作没收入却能穿貂皮、开豪车、买股票、住房有多套的新闻屡见不鲜,由此引发的争论,最终全部集中在对低保认定标准的质疑上,相关部门在对低保对象进行核查和复审时,发现这些现象不算普遍,但也确实存在。《意见》提出要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政策措施。科学制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完善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化管理,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城乡困难群众分类救助制度,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动态管理,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
记者注意到,《意见》中要求完善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除户籍状况和家庭收入外,首次将家庭财产纳入到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本条件中。要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核算、评估和认定办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具体条件,形成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
建设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意见》中要求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手段的基础上,年内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民政部门负责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查询工作,统一进行跨部门信息比对。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同意,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房屋管理、城乡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
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他们正在进行建立这一机制的调研工作,计划与人社局、银行等等相关部门建立联系,实行数据共享,近期还将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对申请者的房产面积、银行存款、证券数量等进行量化,形成细化的认定标准体系。
低保户情况要长期公示
记者了解到,《意见》中首次提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首次要求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作出低保审批决定前,应当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审批对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首次提出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进行长期公示,并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
记者从民政局了解到,意见对低保的申请、审核、审批、公示等程序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此前审核低保的责任主体为村、社区,此次责任主体的升级也是为了加强组织实施的公平性,区、市民政部门作为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入户抽查比例也比以前提高了,意见中提出,有条件的区、市民政部门可邀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参与审批,促进审批过程的公开透明,严禁不经调查或采取行政命令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另外在公示上,以前只在申请和复核阶段进行公示,以后就要求长期公示,接受大众监督。
骗保情节严重移交司法
《意见》中明确要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的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过程中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记者了解到,截至去年年底,全市城乡低保人员13.8万人,由于低保采取动态管理方式,这一数据也在变动中。在具体实施中,我市也存在个别低保者不符合条件者,但由于低保复核则是根据不同类别复核期限也不同,一类是一年,二类是一季度,三类则是一个月,因此很难界定申请者属于故意骗保,因此具体处罚比较难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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