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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 未满16岁不得独居

来源: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作者:魏海洋   2016-06-29 15:04:00

关键词: 留守儿童;监护人;独居;乡镇政府

     

  6月28日,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下发。我省在关爱保护留守儿童上接连出实招。根据安排,2016年,山东部署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2017年,建成全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平台。到2020年,全省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农村留守儿童成长环境得到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形成全社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格局。

  今年摸排留守儿童

  山东将建立农村留守儿童精准识别机制。2016年上半年,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一次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将农村未成年人家庭全部纳入摸底排查范围,对有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农村未成年人重点排查。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要为摸底排查工作提供相关数据支持,确保摸底排查工作不留死角、不漏一人。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及家庭情况进行评估。委托监护人较好履行监护职责,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教育、身心健康等方面得到较好保障的,评估结果为较好;委托监护人能基本履行监护职责,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教育、身心发展等方面得到基本保障,但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心理失当等情况的潜在风险的,评估结果为一般;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或委托监护人监护教育能力不足,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教育、身心发展得不到有效保障,极易或已经出现心理失当、辍学、严重不良行为、外出流浪乞讨等非正常情况的,评估结果为差。

  评估每年进行两次,重点对象随时评估。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动态监测报告制度,经常与农村留守儿童联系,定期进行家访。

  未满16岁不得独居

  父母外出务工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父母双方外出务工不能履行监护职责交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监护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其监护能力进行评估,不具备监护能力的,及时督促家长更换监护人。对委托非直系亲属、朋友承担监护责任的,须由监护人和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协议。

  对自身无法确定委托监护人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有意愿、有能力的近邻或热心群众担任监护人,依法完善相关手续并明确监护报酬。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无力支付监护报酬的,县级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给予适当补助。

  实现“一对一”帮扶

  山东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乡镇(街道)设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业干事,在村(社区)设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联络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党员干部、教师等“一对一”的关爱帮扶制度,形成以农村留守儿童为中心、监护人为主体、帮扶人为补充的全方位关爱服务格局。

  实施“乡镇幼儿园建设项目”,每个乡镇至少建设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每个社区建设1所达到省定办园标准的幼儿园,依托农村定点小学和教学点附设幼儿园,或按照“大村独办、小村联办、服务半径1.5公里”的原则建设村办幼儿园,实现公共学前教育资源全覆盖,满足适龄儿童就近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另外,对吸纳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成员就业30人以上或带动10户以上的各类经营主体,在用地保障、财政政策、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落实外来娃同城待遇

  山东要求落实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同城待遇。大力推进外来务工人员市民化进程,为其更好地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条件。公安机关要结合户籍制度改革,研究完善外来务工人员随行未成年子女的落户政策,逐步使其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待遇,为外来务工人员照料子女创造条件。

  本报记者 魏海洋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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