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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老太乘公交摔伤残 告公交公司获赔24万

来源:大众网   作者:李敏   2013-10-10 16:00:00

关键词: 青岛;老太;公交车;伤残;公交公司
  大众网青岛10月10日讯(记者 李敏 通讯员 郭栋)市民丁女士乘坐公交车时,被从座位上弹起跌伤。事发后丁女士在医院住了一年多的院才痊愈。但是双方就事故的赔偿问题没谈拢,闹上了法庭。近日,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决,当事公交车所属的青岛公交集团巴士股份有限公司赔偿丁女士各项费用共计24万余元。
  家住李沧区的59岁丁女士最近遇到一件烦心事,去年2月份,丁女士乘坐381路公交车时,由于道路坑洼,公交车颠簸,丁女士从座位上颠起后又摔在座位上,致使她八级伤残,并且住了一年院。丁女士认为,之所以受伤,是因为公交车司机操作不当、车速过快。而381路公交车所属的公交公司则认为,事故中驾驶员没有过错。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分歧。2013年7月4日,丁女士一纸诉状,将青岛公交集团巴士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交公司赔偿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费等共28万余元。
  李沧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6日下午3点左右,原告丁女士乘坐被告公交公司所有的381路公交车去李村,当车辆行驶到李沧区九水东路恒星学院附近经过一条深沟时,因车辆颠簸丁女士从座位上颠起后摔伤。
  事故发生后,丁女士被送往解放军第401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之后,丁女士在401医院住院治疗了368天。这期间,公交公司为丁女士支付了全部门诊及住院医疗费5万余元、以及79天护理费1万余元。
  李沧法院认为,该案件系机动车上乘客在乘车过程中受伤引起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侵权责任纠纷;同时,作为乘客的原告购票上车,与被告在法律上形成了一种客运合同关系,被告没有按照法定义务将原告安全送达目的地,应承担违约责任。案件在法律关系上存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原告在本次事故中的合理损失应该由公交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被告青岛公交集团巴士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于女士护理费26010元、残疾赔偿金19287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以及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41420元。

初审编辑:徐丽丽
责任编辑:孙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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