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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启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实际报销比例达80%

来源:兰州晨报   作者:   2013-04-08 08:20:00

本报资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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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王家安 赵汇)在此前庆阳、金昌、定西三个城市试点的基础上,我省大病保险工作终于有了确切的时间表。4月7日,省发改委联合多部门下发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根据方案,我省城乡居民按照“统一筹资标准、统一报销比例、统一实施方案”原则,享受平等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和服务。在2014年3月底前,大病保险优惠政策将惠及我省所有市州。届时,超过医保报销部分,由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凡达到5000元以上的都将纳入大病保险范围。

  筹资标准:今年按人均30元标准统筹

  方案提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包括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参保(合)人员,2013年按照人均30元的标准统筹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随着保障水平和政府基本医保补助资金的增加,筹资标准适当调整。由省级财政部门依据当年参保(合)人数,按统筹标准从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财政补助资金中划转至省级财政大病保险资金账户,实行专账管理。

  保障内容:八类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

  根据实施方案(试行),我省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主要为两类,一是城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二是农村新农合参合人员。方案规定参保、参合的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按现行医保政策常规报销后,由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的,还可以再次报销。但是,有八类情况不纳入补偿范围:

  1.零售药店购药和门诊(包含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等);

  2.应当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和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3.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

  4.超过省、市(州)价格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

  5.新型昂贵的非必需的特殊检查、昂贵的新特药品及进口药品费用:如PET-CT、各类胶囊镜检查、靶向治疗药物等;

  6.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非疾病治疗项目;

  7.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所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抢救;

  8.其他按国家规定需要自理的费用。

  保障标准:自付从5000元开始报销

  关于“起付标准”,方案指出目前我省以5000元为标准线。即全省城乡居民凡是按照现行医保标准保险后,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超过5000元的就可以享受大病医保再次报销。报销以个人自负超过5000元的部分为补偿基数,报销比例分段递增:补偿基数在0-1万元(含1万元)之间的,报销比例可达50%;1万元-2万元(含2万元)报销55%;2万元-5万元(含5万元)报销60%;5万元以上可报销65%。

  方案还特别指出,凡是在基层卫生机构就医的,按照卫生机构市、县级级别,在规定报销比例基础上还可分别提高5%和10%的报销比例,而且报销额度上不封顶。这样算下来,按照“基本医保+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方式,可使城乡居民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80%,救助对象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90%。

  报销方式:异地就医,可先垫付后报销

  关于居民如何报销,方案指出,目前我省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院就是今后大病保险定点医院,大病保险不再另行增设定点医院。而且将来负责报销的商业保险机构还会在定点医院设立便民服务窗口方便市民及时结算。

  至于异地就医的情况,方案指出,患者需省外异地就医的,要按照基本医疗转诊规定办理,同时,要告之参保地的承办商业保险机构,所需费用可由个人先行垫付,最后由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审核后报销。

  报销监管:出现费用纠纷由第三方仲裁

  至于以后承办此事的商业保险机构如何确认,方案也明确提出,承办主体由省医改办会同省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2家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全省大病保险工作。由省医改办与承办商业保险机构签署保险合同,合作期限原则不低于3年。

  居民报销时如果与商业保险机构两方针对费用发生纠纷如何解决?方案也提出,可探索建立第三方仲裁机制,因特殊检查、使用昂贵药品等产生纠纷时,由第三方仲裁机构依据临床诊疗规范等相关规定进行仲裁,相关部门都应尊重仲裁结果。

  推进进程:明年3月底前全省覆盖

  方案指出,省上计划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起覆盖全省的大病保险制度,切实解决我省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具体进程是:方案印发后一个月内,即今年5月以前,省医改办将会同相关部门要完成大病医保招投标、合同签订等工作。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将完成信息网络、人员培训、经办服务能力建设等工作。同时,本月底前,在庆阳、金昌、定西3市全面启动大病保险试点工作,今年底前,由省医改办会同相关部门完成对3个试点市检查验收、评估和总结等工作。到2014年3月底前,我省全面启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

吴立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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