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探讨微博反腐边界:如若把握不好容易误伤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 2012-12-16 08:37:00
费三元
一段视频、几张照片,放进微博里,引起的效应不容小觑。在即将过去的2012年,微博反腐被形象地描述为“微博一转,关注数万;纪委一动,倒下一片”。
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林喆表示,“微博反腐”虽不是治本良策,但反映了普通民众对反腐和政府信息公开的渴求。她同时认为,“微博反腐”必须增强法律意识,把握不好很容易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利祥在自己的博客里表示,当网民试图通过微博发布官员的贪腐行为事实或相关证据,其他网友通过“围观”揪出腐败官员时,可能会造成“误伤”,被举报的公职人员名誉权、隐私权与公民知情权、监督权相冲突。对于网民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来说,需要树立这样的理念:网络监督不是非理性宣泄,同样需要遵守现实生活中的法律规范和道德准则。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学者孟强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微博反腐”可以看做公民通过互联网行使自己的权利。
但是,宪法同时也规定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诬告、陷害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刑法还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能构成这一罪名。
孟强认为,微博中提及的腐败事实或证据涉及有关公职人员的名誉和隐私时,只要没有故意捏造事实和存在真实恶意,即便存在一些不实之词或“不恭敬”言论,法律也不应追究,公职人员作为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受到限制,已成为我国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公认的法律原则。
有观点认为,如果网民通过微博爆料了某位官员涉嫌贪腐的事实或证据,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后发现,披露的内容不是事实,尽管爆料者没有故意捏造事实,但是由于微博传播的巨大影响力,已经对该官员的名誉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贬损,该官员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对此,孟强认为,如果某位公职人员认为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侵害,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我国刑法规定了“侮辱、诽谤罪”这两个自诉的罪名,也可以请求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这些维权行动必须是个人行为,不能利用自己所在的公权力机关。”
记者注意到,近几年,在一些地方,对通过网络发帖、发微博批评或举报地方政府的一些行为,公权力以“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为由强势介入,甚至“跨省追捕”,使得该罪名成为“问题官员”的挡箭牌,公民、媒体的正当监督权无法得到保证,甚至受到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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