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报业集团主办
注册

为民生 抒民意 解民忧 新闻热线:

投稿信箱: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 > 国内新闻

广州南沙港总公司原董事长受贿39万被判6年

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   2012-12-12 11:14:00

第五媒体 第一时间 彩信发送 每天两期 移动用户发送短信QLWB10086轻松定制
每月资
费三元

原标题:广州南沙港总公司原董事长受贿39万被判6年

他在选承包公司时做手脚

南沙港总公司原董事长受贿39万被判6年

羊城晚报讯 记者夏杨、通讯员贺小丹报道:广州南沙港口开发总公司原董事长王某峰,因受贿39万元近日被南沙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

王某峰于2004年3月至2006年2月在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口开发总公司(全资国有公司,后更名为广州南沙港口开发有限公司)任常务副总经理,主管公司全面工作。2006年3月开始,先后任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口开发总公司总经理、兼董事长,主管公司全面工作。

据检方指控,王某峰于2005年至2011年间,利用主管港口公司工作的职务之便,伙同其姐夫刘某(另案处理)在港口公司选定承接工程施工队的过程中,将港口公司的多项工程交由包工头温某洪(另案处理)承接,通过刘某共同收受温某洪的多次贿赂共计81万元,王个人分得34.7824万元(含其私人别墅装修期间刘某为其支付的26万元)。

2008年至2011年,王某峰在担任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口开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期间,利用主管港口公司工作的职务之便,在港口公司选定承接工程施工队的过程中,将港口公司的多项工程交由包工头江小添(另案处理)承接,多次收受江小添贿赂款共计5万元。

庭审中,王某峰认为指控大部分不是事实,他只收了刘某给的11万元,那81万元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江小添给的5万元是事实。

南沙区法院认为,王某峰受贿罪成立,念其归案后向检察机关提供线索侦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现,决定从轻或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没收财产15万元;追缴受贿所得款397824元上缴国库。

记者另外获悉,本案中所提到的刘某,受贿462176元,受贿罪成立,近日已被南沙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没收财产16万元;受贿所得悉数被追缴,上缴国库。温某洪犯行贿罪成立,被判有期徒刑3年。

吴立州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图片切换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