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通报“看儿子妇女遭劳教”案:系进京上访
来源:中国广播网 作者: 2012-12-01 07:13:00
费三元
2012年11月20日,有微博以《母亲来京看望读研儿子被遣送回老家劳教一年》为题,报道皋兰村民赵梅福被劳教一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此,兰州市公安局今天(30日)发布调查通报,全文如下:
关于赵梅福劳动教养案件调查情况的通报
2012年11月20日,网络微博以《母亲来京看望读研儿子被遣送回老家劳教一年》为题,报道皋兰村民赵梅福被劳教一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不但对我市劳教执法环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而且严重损害了兰州公安的执法形象。对此,省市领导高度关注,分别作出重要批示,兰州市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了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赵梅福信访情况、劳动教养决定和执行等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核实。现将调查核实的有关情况予以通报。
一、赵梅福信访的基本情况
赵梅福,女,汉族,生于1958年4月11日,系皋兰县西岔镇山字墩六社村民(现属兰州新区辖区)。自1989年与邻居马廷孝因宅基地纠纷引发赵梅福与颜维勤人身损害赔偿之争后开始上访。
赵梅福上访事项主要有:一是不服人民法院审理的其诉颜维勤人身损害赔偿案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二是不服皋兰县公安局1999年4月26日,以侵犯公私财物对赵梅福和其丈夫郭永昌分别做出的行政拘留10日、15日的治安管理处罚;三是不服人民法院审理的其诉皋兰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一案一审、二审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四是不服村委会对其承包土地的调整和镇政府宅基地的申批;五是不服兰州市劳教委作出的兰劳教(2010〕83号劳动教养决定。对赵梅福的信访请求,兰州市公安局、皋兰县人民法院、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皋兰县西岔镇人民政府、皋兰县人民政府、兰州市人民政府都依据事实和法律及国家相关政策都给予了答复,但赵梅福仍然不服,多次赴京上访。据皋兰县人民政府信访部门统计,自2006年以来,赵梅福先后进京上访多达16次,其中非正常上访9次。
二、对赵梅福决定劳动教养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兰劳教(2010)83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根据是:赵梅福于2007年6月、2008年1月和2008年7月,先后三次进京在禁访区上访,被皋兰县公安局西岔派出所和皋兰县公安局以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先后给予警告、行政拘留10日和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但赵梅福仍不悔改,又于2010年4月21日,赵梅福再次去北京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后交甘肃驻京办送回。上述事实有皋兰县公安局西岔派出所公(西)决字〔2007〕第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皋兰县公安局公(治)决字〔2008〕第0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皋兰县公安局公(治)决字〔2008〕第1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2010)第140212号训诫书和工作说明、赵梅福陈述等证实。
法律依据有:
1、《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到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非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二)国宾下榻处;(三)重要军事设施;(四)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
3、全国人大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一条第(1)项规定: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者又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诈骗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应当加以收容劳动教养。
4、国务院转发《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4)项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人,应当收容劳动教养。
5、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劳动教养的期限为一至三年,必要时可延长一年。
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兰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于2010年5月14日以兰劳教(2010)83号对其决定劳动教养一年。
三、对赵梅福劳动教养决定的执行情况
市劳教委于2010年5月14日对赵梅福决定劳动教养的决定作出后,当日皋兰县公安局将赵梅福送甘肃省女子劳教所执行。2010年5月17日,该劳教所以赵梅福“经诊断,1、高血压Ⅱ期(心肌缺血)、子宫肌瘤、泥沙状胆结石治愈后再予以收容”为由拒收,通知皋兰县公安局将其送回家中治疗,该劳动教养决定未予执行。2012年11月12日,皋兰县公安局再次将赵梅福投送劳教所执行,省女子劳教所对赵梅福进行体检和入所安全检查后予以收容。
四、关于对网上质疑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使用旧劳教决定书的问题:劳动教养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生效,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宣布无效。对此,公安部法制局批复“被劳动教养人员因身体原因被劳动教养所拒收,符合所外执行条件的,以同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依法作出劳动教养所外执行决定;不符合所外执行条件的,应在拒收情形消失后及时投所执行,拒收情形持续5年或5年以上未消失的,原劳动教养决定不再执行。”据此,皋兰县公安局再次将赵梅福投送劳教所执行。
(二)关于赵梅福去北京看望儿子被公安机关带回劳教的问题:赵梅福之子郭大军在网上称,此次其母去北京是看他。而真实情况是,赵梅福这次又去北京上访,而且还串通天水市农民赵某和孙某一同上访。此有赵梅福赴京前给兰州新区领导发的3条手机短信和甘肃驻京办信访人员登记表为证。
(三)关于执行劳教时未给赵梅福送达《劳动教养通知书》的问题:现行劳动教养常用执行文书有《劳动教养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送达回执》、《劳动教养通知书》、《被劳动教养人员送交执行回执》。被劳动教养人员在收到《劳动教养决定书》后在《劳动教养决定书送达回执》上签名,其中《劳动教养通知书》送达收容单位和呈报单位。《被劳动教养人员送交执行回执》由收容单位签收后一并送回劳教委附卷。
(四)关于执行民警在劳教决定书上签写劳教起止时间的问题:2012年11月12日,皋兰县公安局民警对赵梅福执行劳动教养决定时,赵梅福要求给其送达《劳动教养通知书》,而按规定《劳动教养通知书》不送达被劳教人员;赵梅福要求给其注明劳动教养起止日期,民警在《劳动教养决定书》上签注了劳动教养执行期间。执行民警的行为,尽管不影响《劳动教养决定书》的法律效力,但形式上的不规范,影响了劳动教养法律文书的严肃性,教训深刻。对此,我们将以此为戒,认真汲取教训,进一步规范和改进执法工作,进一步加强执法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公安民警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以适应新形势下党和人民对公安执法工作的新要求,切实有效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下一步,公安机关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此案涉及的相关问题,并严格依法处理,有关具体进展情况将适时予以通报。
兰州市公安局
二0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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