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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粮库前主任受贿106万获刑八年半
来源:人民网 作者: 2012-11-27 22: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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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资
费三元
费三元
每月按4万元标准收取提成好处费
记者今天从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了解到,珠海粮库前主任周铖(享受正处级待遇)利用其职务便利,在粮库码头对外发包的过程中,收受承包方的提成好处费达106万元,日前被该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八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珠海粮库对外发包码头承包经营权,莫某找到时任珠海粮库主任的周铖,提出承包经营请求,并许诺按业务量提成好处费给周铖。经周铖同意,莫某顺利与珠海粮库签订了码头承包协议。在2008年8月至2010年4月期间,周铖先后多次收受了莫某贿送的提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0万元。
2010年5月,经周铖同意,珠海粮库将粮库码头发包给由周铖的胞弟周某操办成立的新农公司承包,并先后安排姚某、李某在该公司挂名经营管理。新农公司取得承包权后又以每年人民币50万元的固定承包费将码头转包给莫某经营。
2010年5月至2010年12月期间,新农公司代表人姚某为感谢周铖业务上的关照,并为以后争取更多业务,将向莫某收取的码头管理费共计人民币23万元分多次贿送给被告人周铖。2011年初,因姚某不再经营管理珠海粮库码头,周铖便介绍李某在2011年5月至2011年12月期间,接替姚某负责新农公司在珠海粮库的码头经营管理事宜,并在此期间多次非法收受了李某向其贿送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1万元。
2011年下半年,珠海粮库有粮食搬运业务,李某以珠海吉大合兴装卸服务部的名义承接了该搬运业务,被告人周铖便向承接该搬运业务的李某国提出以每吨1元的标准收取提成费。此后,被告人周铖分两次收取李某国贿送的提成费共计人民币2万元。
2012年1月至5月,由于新农公司的李某不再经营管理珠海粮库码头,周铖遂直接收受了承包经营该码头的莫某以每月人民币4万元标准的提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0万元。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铖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周铖在接受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记者今天从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了解到,珠海粮库前主任周铖(享受正处级待遇)利用其职务便利,在粮库码头对外发包的过程中,收受承包方的提成好处费达106万元,日前被该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八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珠海粮库对外发包码头承包经营权,莫某找到时任珠海粮库主任的周铖,提出承包经营请求,并许诺按业务量提成好处费给周铖。经周铖同意,莫某顺利与珠海粮库签订了码头承包协议。在2008年8月至2010年4月期间,周铖先后多次收受了莫某贿送的提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0万元。
2010年5月,经周铖同意,珠海粮库将粮库码头发包给由周铖的胞弟周某操办成立的新农公司承包,并先后安排姚某、李某在该公司挂名经营管理。新农公司取得承包权后又以每年人民币50万元的固定承包费将码头转包给莫某经营。
2010年5月至2010年12月期间,新农公司代表人姚某为感谢周铖业务上的关照,并为以后争取更多业务,将向莫某收取的码头管理费共计人民币23万元分多次贿送给被告人周铖。2011年初,因姚某不再经营管理珠海粮库码头,周铖便介绍李某在2011年5月至2011年12月期间,接替姚某负责新农公司在珠海粮库的码头经营管理事宜,并在此期间多次非法收受了李某向其贿送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1万元。
2011年下半年,珠海粮库有粮食搬运业务,李某以珠海吉大合兴装卸服务部的名义承接了该搬运业务,被告人周铖便向承接该搬运业务的李某国提出以每吨1元的标准收取提成费。此后,被告人周铖分两次收取李某国贿送的提成费共计人民币2万元。
2012年1月至5月,由于新农公司的李某不再经营管理珠海粮库码头,周铖遂直接收受了承包经营该码头的莫某以每月人民币4万元标准的提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0万元。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铖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周铖在接受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吴立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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