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要求公开国企改制信息遭拒告赢政府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 2012-07-27 08:32:00
费三元
王景晨是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的一名人大代表。自去年年初,他就大东区几年前的一家国企改制主要信息是否应该公开一事,和区政府主管部门较上了劲。在要求政府信息公开遭拒后,他将大东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大东区国资办)告上了法院。
近日,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王景晨有权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信息公开。法院撤销了大东区国资办此前作出的《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并要求大东区国资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针对原告王景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大东区国资办主任郑玉元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大东区国资办已经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公开的都是无关紧要的程序性信息
去年初,有人向王景晨反映称,大东区第三产业开发中心2010年在处置其所属六户企业时存在着低估资产、高估债务、弄虚作假进行国企改制的情形,请求进行监督。
作为人大代表,王景晨向大东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公开大东区服务公司及其所属六户企业整体产权转让的全部信息。国资办对王景晨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公开了有关国企出让过程中的五个程序性文件。随后,王景晨还要求国资办公开有关评估等方面的实质内容,遭国资办拒绝。
2月,大东区国资办向王景晨送达了一份《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告知书称:“经查,您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部分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2条,本机关根据您申请公开的形式,书面提供以下信息:1、挂牌结果通知书。2、摘牌通知书。3、关于区服务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整体转让的批复。4、关于大东区服务公司及所属企业整体改制的请示。5、关于同意大东区服务公司及所属企业实施整体产权转让的批复。另查,您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除以上内容的其余部分,根据国办发[2008]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即您申请的其余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我提申请的理由是人大代表履职监督,而不是个人行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人大代表享有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的权力。”王景晨认为,大东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告知书一是自相矛盾,如果与我无关、不予提供的说法成立,那么,应该是所有信息都不能向我提供,可是为什么还向我公布了5个文件;二是掩耳盗铃,仔细研究后你会发现,公开的5个国企改制文件,都是无关紧要的程序性信息,对于有关评估方面的实质内容,却拒绝提供。
公民对国有资产转让行为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王景晨认为,国有资产属于全民所有,公民有知道国有资产转让过程是否合法的权利,公民对国有资产转让行为有知情权、参与受让权和监督权。《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均规定了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遵循真实、完整、有效和公开的原则。
王景晨称,《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情或参与的,规定应主动公开国有资产转让的信息,以利于公民有效行使知情权、参与受让权和监督权……本案国资办只公开部分程序性信息,拒绝公开资产评估等实质性信息,其行为严重违法。
中国青年报记者了解到,国资办拒绝向王景晨公开其所有信息,其中一个重要理由,是王景晨申请公开的信息与本人生产、生活特殊需要无关,因此不予公开。
对此,王景晨说:“大东区政府名义上是将大东区服务公司及其所属六户企业整体产权进行转让,实际上转让的是企业11996平方米的房产。其中一处房屋由我本人租用经营酒店,租期至2013年10月30日止。按照规定,我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可是在本案中,我并未接到出卖房屋的通知,更不知道出卖该房屋的价格和条件,这直接影响到我对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因此,该信息与我本人的生产、生活特殊需要直接相关,国资办以信息与我生产、生活特殊需要无关而拒绝公开,严重错误。”
王景晨认为,作为区人大代表的他,可以到区政府部门查询资料,可以了解相关信息,政府部门必须配合。政府部门拒不提供信息的行为,严重违法。
是否涉及商业机密?
这一事件还引起了沈阳市民王安的关注。3月1日,王安也向大东区国资办提出申请,要求对方提供大东区服务公司及其所属六户企业整体产权转让信息、资产评估信息、财务审计信息、大东服务公司105万元的职工内债信息、5769万元债务信息。
3月11日,大东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送达给了王安一份告知书,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3条,我们书面征求了第三方的意见,根据买受人的答复意见书,对于你申请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中国青年报记者从大东区国资办送达给王安的告知书中看到了这一内容:“经审查,你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政府信息。”
得知了王安的申请结果,王景晨决定起诉大东区国资办,要求法院认定政府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的行为违法,并判令公开企业转让的资产评估信息、财务审计信息、大东服务公司105万元的职工内债信息、5769万元债务信息。
几经周折,大东区法院于去年11月11日受理了此案。
法院受理后,王景晨认为大东区法院审理本区政府机关为被告的案件,可能影响公正结果。于是,向大东区法院提出申请回避。
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此案由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政府告知书适用法律错误
庭审中,大东区国资办为支持其不予公开的观点成立,提出了理由。即评估报告等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拖欠职工内债牵涉职工个人隐私,故依法不予公开。
对此,原告代理律师认为,商业秘密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二是属于具有经济价值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三是已采取保密措施。具体到本案,转让的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内容,均已在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布,已被公众知悉,现在怎么成了商业秘密呢?
其次,原告申请的是国有资产转让的评估报告等信息,未涉及职工个人事务、个人领域的隐秘信息,评估报告等内容不属于法定的个人隐私范畴。因此,被告的理由不成立。
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信息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法定义务,被告具有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原告作为被转让资产中部分房屋的承租人,与资产转让有利害关系,有权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信息公开。
判决书指出,被告所作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依据国办发[2008]36号《国务院办公厅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开条例〉若干问题意见》第14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的规定,按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不予公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系适用法律错误。被告在庭审中辩称,不予公开信息系因涉及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因缺乏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撤销沈阳市大东区国资办于2011年2月2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限大东区国资办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针对王景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为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提供了司法范本
辽宁敬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红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意在为普通公民的知情权提供法律保障。自《条例》实施以来,公众向政府有关部门要求信息公开的新闻不绝于耳,但屡碰“钉子”,一个原因就在于状告政府信息不公开是个新鲜事,法院在具体操作上缺乏先例,难以把握。
此案为信息公开诉讼提供了很好的司法范本,将激发公众行使知情权的热情。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大胆尝试及其积累的经验,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很强的示范和借鉴价值,相信会有更多的法院勇于“吃螃蟹”。此外,随着此类案件的逐渐增多,也会使政府部门认识到,信息是否公开不再是自己说了算,弄不好就要吃官司,甚至败诉,搞个灰头土脸,这有利于政府部门转变思路,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杨红艳说,长期的信息管制传统,决定了政府信息公开难以全面实现,还需要走过一段探索之路。希望加快形成公众、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信息公开联动格局,为进一步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动阳光政府、法治政府的建设,创造更加优越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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