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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作证 交通事故未报警100%赔偿变为60%

来源:青岛大众网   作者:   2010-11-25 16: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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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骑自行车顺行的李某被同向行驶的轿车司机许某从后面撞上,许某本应承担100%责任,许某主动提出负担李某的全部医疗费用,李某同意私了不再报警。事后许某却翻脸称自己不是肇事车主,当时自己只是学雷锋做好事,李某无奈只得起诉到法院。根据关键的录音证据,法院认定许某为肇事车主。但由于当时双方没有报警,无法认定双方责任,法院只能判决许某赔偿李某60%的损失。

    据原告51岁的刘某诉称,2009年年初的一天晚上5点20分,刘某骑自行车行驶在从上班的镇办工厂回家的路上,走到离村500米的地方,被后面开来的一辆轿车撞伤。据刘某称,当时轿车司机许某从车上下来,对自己很殷勤。攀谈之间,说起来许某父母家就在李某邻村。由于许某长年在胶州市里经商很少回家,两人不认识,但亲戚连亲戚地说起来,都是熟人。许某见时机成熟,就向李某恳求,刚才在父母家里喝了点酒,虽然不多,但是如果报警,警察肯定会检测酒精度,那样的话,自己的驾驶证就不保了。许某还信誓旦旦地表示,虽然自己的车辆保险刚刚过期三天,无法通过保险理赔,但自己经商很成功,家里有钱,李某的全部治疗费用他全包了。许某接着就把李某抱上车送到市里的医院,交上了12000元的住院押金。李某看许某为人大方,又是乡里乡亲,不好意思驳他的面子,当即答应不再报警。

    经医院诊断,李某为:1、左锁骨骨折; 2、左下4牙齿缺失;3、左下5牙齿松动;4、面部皮肤擦伤。经过住院治疗28天,共花费医疗费13002.64元。医院还出具诊断证明,认为李某尚需取钢板、拔除镶复缺失牙齿等医疗费11000元。后经法院委托法定机构鉴定,李某致残程度为十级。李某在向许某追索赔偿款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要求许某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费用。

    被告许某则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事实是2009年1月14日下午被告开车从老家往胶州市里走,走至刘某家所在村附近时,看到一老头,也就是本案原告李某躺在路边,旁边还有辆已经变形的自行车。许某下车后听到老头在痛苦的呻吟,就出于好心把他抱到自己的车上,送到医院治疗。到医院后被告为原告挂号,又给原告家人打电话来人陪床,安排好后被告就走了。自己完全是学雷锋做好事,直到同年5月19日收到原告起诉自己的诉状,才知道自己被当做肇事车主了,自己实在是冤枉。

    在法庭上,原告除提交住院病历、鉴定报告、门诊病历等证据外,一份谈话录音证据成了认定许某为肇事司机的关键证据。原来,许某在为李某交上住院押金后,就不再露面。李某快要出院时,许某交的押金已经用上了,李某的妻子决定找许某的妻子说说情况,一是催许某快点补交住院费,二是要从许某这里取回押金凭条,因为医院规定只有拿着押金条,才给开具医疗费单据,也只是医疗费单据才能用于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凭证。李某的儿子小李是大学生,学的又是法律专业,正值放寒假回到家,听说这件事后,小李觉得父亲这件事办的太糊涂,被人撞了也不报警,又没有其它证据证明是对方撞的,万一对方不认帐,父亲不是白白被撞了吗。于是小李多了个心眼儿,他拿上自己的MP3,跟母亲一起来到邻村许某的家中,把母亲和许某妻子的半个多小时的谈话全程录音下来。

    果不其然,到了法庭上,许某矢口否认自己是肇事司机。对于原告拿出的录音证据,许某感到十分意外,但也很快平静下来,提出了异议,他认为录音不清楚,且是偷录的,使用了诱导性语言,不清楚当事人是谁。法官认为既然许某对原告提出的证据提出异议就应当申请专业技术鉴定或把自己的妻子请到法庭进行质证。许某却拒绝申请鉴定,也没有把妻子请到法庭上进行质证。法官又花了整整一个下午的时间仔细听这份录音资料,虽然录音效果不是很好,但是关键的几句话却很清晰。许某的妻子在交谈中明确承认是自己的丈夫撞伤了李某,并答应尽力赔偿。法官由此认定,许某开车撞伤李某的事实成立。

    法官认为,事故发生时,被告许某驾驶机动车,原告李某骑非机动车,因无交警处理的事故现场,无法确认双方的过错责任,李某与许某应负事故同等责任。因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精神适用过失相抵原则,被告许某应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医疗费13002.64元,提交了13002.64元的医疗费单据,本院支持其医疗费13002.64元的请求。原告主张镶牙费5000元、取钢板费6000元,提交了医院的诊断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医疗证明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因此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伤残赔偿金、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交通费400元,结合本案案情,本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许某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计36000多元,扣除被告已付12000元,余款由被告许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付清。

    主审法官在谈到这起案件时深有感触。在这起案件中,李某的法律知识和证据意识过于淡薄,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及时报警,而是选择了私了。这还多亏了小李提供了录音证据,否则,连肇事司机是谁都没有证据证明,那真是说不清楚,撞了白撞。本案中,如果真如李某所说,他和肇事车均是顺向行驶,肇事车从后面撞上他的话,肇事车应负全部责任,李某将获得100%的赔偿。但因为当时双方没报案,李某无法提供交警处理的事故责任认定,又无其它证据,所以法官无法确认双方的过错责任,只能确认李某与许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又因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本着照顾弱者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许某应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刘素虹 匡建玲 张义)

萧淦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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