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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竟伪造发票索偿 胶州法官火眼识骗局

来源:青岛大众网   作者:   2010-11-22 12: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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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青岛11月19日讯  外地一家纺织公司包租胶州李某的一辆商务车进行经营,租车期满后,李某私自伪造800元的发票,并要求对方支付3000元违约金,随后向该公司索赔。李某的小伎俩最终被法官识破,近日,胶州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2010年春节刚过,外地一家纺织公司来胶州投资建厂。建厂之初,由于资金紧张,加上头绪繁多,公司决定暂时不买车,包租当地居民李某的一辆商务车。双方为此签定了合同,约定租期三个月,每月支付租金3000元,期间李某负责按照公司方的要求进行运输活动,不得再从事其它营运活动,车辆的维修、保养费用由李某自行负担,汽油、润滑油、过路费等费用由公司负担,按月结算。包租期间,双方履行合同相安无事,期满后,公司决定不再租赁李某的车,李某表示不满,今年9月向胶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某在诉状中表示,当初该纺织公司说是要长期租车,自己才根据公司的需求买了这辆商务车,但公司在三个月租赁期满后就不再租车,让自己深受损失,所以公司要支付自己一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李某还拿出两张购买润滑油的总价为800元的发票,要求公司按合同约定报销。以上两项合计3800元。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告纺织公司对李某的诉讼主张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定租车合同时并未规定违约金,李某的违约金请求于法无据,同时,在租赁期满前几天,公司实际上已经不再用李某的车了,双方已经把费用结清,李某提供的润滑油发票开票日期是在双方实际解除租贷关系之后,认为该发票是对方虚开的。李某则称这两张发票在双方租赁合同期间内产生的,纺织公司应当按规定报销。法官经过对证据材料的审查,发现两张润滑油发票的开票日期均为双方租车合同期满前的第二天,同一天去两个地方加润滑油已经十分蹊跷,更可疑地是发票号码十分接近,应当是同一本发票开出的,但开票单位却不同,其中有一家开票单位竟然是食品店。法官又认真审查原告提供的租车合同,确认双方对违约金没有规定,法官依此认定,原告关于违约金的请求于法无据,关于润滑油的请求则证据不足。

    近日,胶州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张兆全 刘素虹)

萧淦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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