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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20万一年给10万好处费 高利息未获法庭支持

来源:青岛大众网   作者:   2010-09-01 10: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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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青岛9月1日讯(通讯员 王晓晖 丰建平)日前,胶州法院城区法庭通过调解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在达成调解后握手言和。其中,由于借款时约定的利率大大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未能获得法庭支持。
    被告张某在2007年与朋友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是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成立之初,虽然市场前景非常看好,但张某苦于流动资金短缺,无法拓展业务。张某找到了本案的原告好友王某,向其借钱20万。但王某也并没有太多的资金。为了能说服王某借钱给自己,张某称每年给王某10万元的好处费。于是王某卖掉了股票拿出了全部家底共20万元交给了张某。张某除了书写一张20万元的借条,又给王某书写了保证书一份,保证书声称:在20万元款项还清之前,每年付给王某酬金10万。然而,在之后的几年里,公司经营并没有像预期的那样顺利,反而一直亏损。王某不但没有拿到“巨额”的酬金,连本金的收回都成了问题。向张某催款后,张某变卖了家里的一些值钱财产还了5万,余款在向张某几次催要未果之后,朋友变成了冤家,王某只好向胶州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庭上,在利息的问题上,双方当事人就每年10万元的酬金展开了争论。原告王某称,被告张某自愿书写的借条和保证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当遵守承诺。而被告表示,现在经营遇到了困难,对于10万元的许诺愿意遵守,只是现在没有能力,希望只给其中一年的利息,剩余的以后有钱再说,双方在法庭上互不相让。法官向当事人阐明了其中的道理:民间借贷所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高出部分是无效的,不能获得法庭支持,因此,原告不能要求被告支付过高的利息。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双方当事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了利息,并在法庭的主持下,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最终就还款的金额、时间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都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法官提醒:在民间借贷日益活跃的今天,借贷双方当事人千万不要盲目追求高利息,不顾借贷风险,借贷时一定要谨慎,弄得不好,不光是利息得不到,更有甚者可能是血本无归。
萧淦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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