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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向法院索赔3000万受阻 当事人:索赔难

来源:南海网   作者:   2010-05-11 16: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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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级法院裁定下级法院执行违法

  2003年8月7日,美兰区人民法院下发执行裁定,将登记在海口市技术经济发展公司名下的该土地使用权执行给海南乔海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乔海公司)。2004年2月,该院通知要求海口市国土局将该土地使用权过户给乔海公司。

  海口中院审理认为,2003年8月11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在向海口市国土资源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时,该土地还登记在海口市技术经济发展公司名下,并非在他人名下,但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执行员在没有征询土地所有权人意见的情况下,却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上添加了“原在海口市技术经济发展公司名下”字样后,通知市国土资源局继续执行,其实执行的是案外人海口市技术经济发展公司的财产。

  海口中院2009年11月作出的裁定认为,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错误地执行了案外人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确认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执行行为违法。

  鉴于土地已经无法再回到自己名下,海口市技术经济发展公司遂向美兰区法院提出了高达3000多万元的国家赔偿。

  美兰法院不服向高院“申诉”

  美兰区法院对此不服,并以海口中院的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结果不当”为由向海南省高院提出申请,申请纠正海口中院的错误裁定。

  美兰区法院认为,自己作出的相关法律文书内容合法,程序合法,执行行为也没有任何不当之处,在生效的执行依据没有被撤销之前,海口中院确认该院的执行行为违法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是错误的。该院指称,海口中院作出的裁定不仅没有查清案件事实、甚至是故意避开某些事实,仅仅抓住土地红线图仍然挂在海口市技术经济发展公司名下这一所谓的事实,就认定该块土地仍为该公司的财产,并以此为由,认定美兰区法院执行该块土地就是执行了案外人的财产,从而得出美兰区法院执行行为违法的结论并于以裁定确认,显然是不负责任和错误的。

  美兰区法院同时认为,海口中院作出的裁定不仅涉及数额非常巨大的财产执行回转问题,甚至涉及到下级法院可能需要作出巨额国家赔偿的问题,应该属于影响极其重大的案件,对于这样的案件,本应当特别慎重对待,至少应该通过审判委员会的讨论后才能决定,如果考虑到该裁定执行后产生的严重后果,甚至应该事先向海南高院报告才妥当。但海口中院却未经充分沟通协调,就轻易草率作出了这样的裁定。退一万步讲,即便是能威公司的法人代表陈某伪造公章和使用假合同诈骗了经济技术公司,那也是由于陈某提供假材料向法院起诉,欺骗了法院,原来作出的民事判决要撤销的话,也只能由经济技术公司直接向能威公司主张赔偿即可,美兰法院既无过错又无违法,不应当付出如此巨大的损失。

  当事人感叹索赔难

  “相关法规根本就没有赋予美兰区法院申诉的权利”,海口市技术经济发展公司的代理人,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怀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冯怀东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确认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确认违法的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也就是说,申请人有申诉权而被申请的法院没有,从这一点而言,海南高院对美兰法院的申请不应受理或予以驳回。

  冯怀东认为,其实美兰法院是否违法,关键要看执行时被执行的土地属于谁。目前双方均认可的一个事实是,执行时被执行的土地登记在海口市技术经济发展公司,因此在本案中美兰法院是否违法可谓一目了然。

  “我打了这么多年官司,好不容易看到了一点曙光,没想到还有这么多波折”,海口市技术经济发展公司法人代表林先生感叹表示索赔真难。

  省高院组织听证会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3000万天价索赔结果如何,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

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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