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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女人工授精失败状告医院获赔4.5万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叶青   2010-03-19 10: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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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报讯(记者 叶青)未婚女青年杜女士因人工授精并选择胎儿性别手术失败,以医院及其开办公司不具有相关资质、存在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双倍返还治疗费。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认定双方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判决医院返还部分医疗费并赔偿损失4.5万元。

  2009年4月,杜女士通过某医院的网页宣传与其取得联系。该医院称可提供人工授精并在受精同时选择婴儿性别的医疗服务。2009年5月、7月,杜女士先后两次接受上述服务,但均告受孕失败。于是,杜女士以医院杜撰医疗服务项目,不具备进行人工授精的资质,且对她未做是否符合人工授精条件的审查,存在欺诈行为,故将医院及其开办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双倍返还手术费12万元,赔偿挂号费、交通费、其他物质损失合计6568元。

  庭审中,二被告辩称,医院的宣传是实事求是的,为杜女士实施的是正常诊疗行为。医院检查后向杜女士说明了情况和诊疗措施,并与她签署了知情同意书。经过两次诊疗,杜女士未能如愿妊娠是术前已明确告知可能发生的,她未能受孕成功不是医院的过错。

  由于人工授精等技术涉及伦理、健康等问题,没有资质的医院开展此项技术,临床上每一步都可能存在风险,国家对此类技术有严格规范和管理。根据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行严格的审批准入管理,除批准的医院和机构外,其他任何医院和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都是不合法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医院不具有开展人工授精等辅助生殖技术的资质,其违规开展人工授精等诊疗项目,与杜女士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应为无效,其对合同的无效具有主要过错。杜女士本人尚未结婚,其在明知或应知自己并不符合进行人工授精的条件以及国家存在禁止非医学必要选择胎儿性别的规定的情况下,仍先后两次意图借助科学手段来实现个人不正常的生育目的,其行为亦属极端的滥用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对合同的无效亦具有一定过错。

  法院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对合同无效后的后果进行处理,酌定医院应向杜女士返还医疗费用和支付其他损失共计4.5万元。因医院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资格,在其不能承担以上赔偿责任的范围内,其开办公司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对于医院违法开展人工授精等辅助生殖诊疗活动的行为,法院还将采取向相关医疗行政管理机构提出司法建议的方式予以处理。

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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