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骨折给治成股骨头坏死 医院被判赔10万余元
来源:城市信报 作者:尚青龙 李晨 2009-11-02 11:36:00
费三元
因交通事故造成右腿骨折,随后到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先后两次手术,历经两年半,最后竟被诊断为右股骨头无菌坏死,八级伤残。气愤之下,谭某将医院告上法院,索要30余万元,而医院却表示与自己无关。近日,四方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
2004年12月23日,原告谭某因交通事故致右下肢疼痛和活动受限,数小时后到青岛某医院就医并住院,入院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右髌骨韧带断裂”等症状,当日该医院给原告实施了手术,术后原告一直在被告医院住院治疗。
2005年3月28日,因右侧股骨颈第一次手术植入的固定物松动,该医院为原告进行二次手术。5月9日,原告好转出院。2007年4月4日,原告因右髋部疼痛在被告医院诊断为右侧股骨头无菌性坏死,2007年6月18日青岛市骨伤科医院诊断原告为右侧股骨头缺血性坏死。
四方法院认为 ,原告外伤两年后发生右侧股骨头无菌性坏死,该疾病属于股骨颈骨折后的常见并发症,其主要原因系自身车祸外伤因素所致。但被告给原告实施二次股骨颈手术,说明被告给原告的第一次手术存在过失,再次手术造成的创伤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原告右侧股骨颈发生缺血性坏死的可能性,因此,被告应当承担35%份额的次要责任。综上,四方法院判令被告青岛某医院赔偿原告谭某残疾赔偿金、后续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17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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