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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商场摔伤赔偿金额引纠纷 市南工商依法助其维权

来源:大众网   作者:   2017-04-27 18:20:00

关键词: 市南工商;维权;商场;摔伤

  大众网青岛4月27日讯(记者王梦馨 通讯员姜峰 石爱军 孙秋霞) 近日,青岛市市南区市场监管局湛山市场监督管理所依照相关法律,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在商场内摔伤而引起的索赔纠纷。经过长达半年之久协商调解,最终消费者获得了15889元的赔偿。

  2016年年8月5日晚,张女士带孩子到某大型商超内的一家玩具店购物。由于店内有一名儿童发生呕吐,在玩具店工作人员还未及时清理的情况下,张女士不小心踩上并当场摔倒,造成左手大拇指骨折。20分钟后,商超客服人员赶来和玩具店工作人员一起,将张女士送去医院救治。为此,张女士共请病假45天,期间陆续到医院进行治疗。事后,张女士要求索赔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和后续理疗费共计18000元,但商家并不接受张女士的赔偿诉求。

  2016年12月中旬,张女士通过12345投诉寻求帮助。湛山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了解详细情况后,先后两次约张女士、玩具店负责人和商超客服人员等三方当事人到场进行调解。

  据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防止危害的发生等。

  第一次调解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法表示,玩具店在其他儿童发生呕吐后,没有及时清理,也未放置任何警示标志作为提醒,是导致张女士摔倒受伤的直接原因,主要责任在商家,应该承担张女士的损失。玩具店负责人则称要将执法部门的意见反馈给总公司,得到总公司同意,给与答复。

  期间,执法人员又经过多次与总公司进行沟通,总公司同意按照张女士的实际请假的天数给予赔偿,但认为张女士提出的18000元赔偿数额过多,部分赔偿数额所列项目缺乏法律依据,只同意赔偿张女士14000元。对于商家的赔偿数额,张女士不接受,双方再度陷入僵局。

  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执法人员再次约三方当事人到场进行调解,对于双方争议的焦点,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进行赔偿。商家对消费者提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误工费等赔偿项目没有异议,但对张女士误工费的赔偿数额,认为应该按照实际天数来计算,与张女士主张的赔偿数额有4000元误差。

  执法人员一方面依法支持了商家的观点,一方面指明商家除应当承担消费者提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误工费等赔偿项目外,还应当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最终,在执法人员的调解下,双方各让一步,商家最终赔付张女士15889元,张女士表示满意。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这一长达半年的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王梦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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