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报业集团主办
注册

为民生 抒民意 解民忧 新闻热线:

投稿信箱:

当前位置:首页 > 汽车 > 关注

“救命钱”终于醒了!

来源:车友报   作者:   2009-11-09 16:02:00

第五媒体 第一时间 彩信发送 每天两期 移动用户发送短信QLWB10086轻松定制
每月资
费三元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直以来被很多人称为“救命钱”,也被叫做“交强险”缺失的兄弟。
    因种种原因,这笔钱却一直躺在财政账户上睡大觉。随着我国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救助基金明确,将垫付受害人从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这笔“救命钱”终于有望从睡梦中醒来,今后符合规定的车祸受伤人员将获得及时的资金救助。
    当初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建立交强险和救助基金,在分别了五年后终于相逢。
●“没钱不治”,医院和交警屡受考问
    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该法明确要求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但这一制度“冷板凳”愣是一坐五年,没有落到实处。在汽车时代来临的今天,这样一个救助基金对于抚平肇事事故之后的生命保障无疑是非常关键的。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许多市民对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情况并不了解,甚至有些人根本就不知道有“救助基金”,这样的情况也使得医院和交管部门屡屡在外界舆论的压力下烘烤。
    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因为没钱而被医院拒绝治疗的事件屡见报端。事实上,虽然卫生部门多次下文,要求医院对危重病人本着“先救治后补费”的原则,加大对无钱的危急病人救治力度,但医院见死不救的新闻却屡有发生。
    同时饱受非议的还有各地交管部门。“许多交通事故受害者因赔偿资金久久不能到位而迁怒于交管部门,其实是不正确的。交管部门有责任协助受害者索赔,但他们绝对不是赔偿主体。”北京市律师协会的蒋律师表示。
    对于屡遭考问的医院,有专家也认为,在紧急状况下,不管医疗机构的体制如何,都必须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救助措施,这是人道主义的基本要求。然而,医院也是独立的利益主体,在自身利益和救死扶伤之间,确实存在着一定的矛盾。现实生活中,时有医方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先行救治了大量危重病人,却收不到相关费用,最终形成沉重包袱。所以,要想真正从医者的字典中抹去“见死不救”这个词语,必须建立类似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这样一种制度。“没钱不治”,让我们看清了因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迟迟不能启动而带来的种种弊端。
●《办法》受到广大市民和车主的力挺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目前,出了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将按照交强险的赔偿额度对伤者的抢救费先行垫付。其中,死亡和伤残赔偿金额度为10万元、医疗费用为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为2000元。但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肇事人逃逸、肇事车根本没上交强险,或是抢救费用已经超过交强险赔偿额度的情形,大多由医院垫付或者受害人家属承担,影响了伤者的及时抢救。
    著名保险学者庹国柱认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带来的好处不言而喻,更为重要的是,避免了现实生活中很多悲剧的发生。北京市律协交通管理与运输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张金澎也表示,救助基金填补了以往制度遗留的保障盲区,必将对保障受害人的利益起到积极作用。“救助基金”的好处多多,自然也会得到车主和行人的欢迎,因为这个政策和每个人都切身相关。记者在北京街头随机采访了一些私家车主和普通市民,尽管观点不一,但大家都对这个事儿十分关心。
    市民张先生认为,“救助基金”的推出好处是多方面的,最直接的是,假如肇事司机逃跑了,资金也能够及时到位,这样有困难的家庭能得到及时救助。车主李先生却指出,目前好多司机都没有购买交强险,这其实对于司机和行人都是一种极度不负责任的做法,所以建议相关部门应加大对这类车主的查处力度。
    除了上述观点之外,更多的市民则担心“救助基金”能不能及时到位。“如果申请使用资金的手续过于复杂,申请、批复的时间太久,那救助还能及时吗?”车主吴师傅对记者说。事实上,吴师傅所担心的这点恰恰也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在好评如潮的掌声之中,我们也该冷静地看到,目前出台的《办法》还只是一个框架和方向,还有待于具体实施细则的支撑。
●“救助基金”虽好但实施细则仍需完善
    北京市交管局事故处副处长梅冰松告诉记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并非政府救济款,所以落实《办法》规定,需要财政、公安、卫生、保监、农业几个部门共同制定细则。由此看来,从《办法》推出到实施,尚需一个过程。
    我国著名保险学者庹国柱则详细解读了“救助基金”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需要建立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来规范基金管理,使它能有处于有序状态,并高效运行的必须手段;作为货币资金,在运行活动过程中,需要监督、调节、有效发放,并实行专款专用,切实投入到道路交通事故救助之中,确保受害人权益;同时,救助基金来源分散,必须归口管理,统一进笼子,方可有效运作,充分发挥其公益性、救抚性的职能作用;而且资金使用过程中能否通过投资股票、债券等行为实现保值增值,扩大资金量,这都需要具体的实施办法。
    “而且现在也没法知道每年需要从基金中支出多少钱,必须要慢慢积累经验。”庹国柱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同时,保险业内人士认为,新政策的出台将对目前保险公司的运营方式产生重大影响。
    以北京为例,北京市保监局副局长刘跃林表示,市保监局将督促各保险公司依照比例从交强险保费中提取资金,足额上缴救助基金。换句话说,这预示着保险行业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今后,各保险公司的责任更重,但这恰恰也是塑造品牌的大好时机。同时,由于制度的完善,要想和以前那样故意漏缴保费,尤其是强制保险保费的情况将大幅减少。所以《办法》的实施对全民保险意识也是一个提升”,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希望这对于和上文中李先生有着相同疑问的车主是个满意的答案。
    本报记者 王培 李洋/文
■链接
把握5要点读懂新政策
1.三种情况可获救助基金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上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2.超过3天垫付基金需多方审核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这里所称的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需要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交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有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交通事故的交管部门和医疗机构。
3.救助基金先垫付后追偿
《办法》还规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偿。

3.救助基金先垫付后追偿
《办法》还规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偿。
4.救助基金有七大来源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四)救助基金孳息;(五)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六)社会捐款;(七)其他资金(如广东、上海等地拍卖车牌所得收入)。
5.“抢救费用”有详细规定
《办法》所称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wanghj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图片切换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