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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内丢车获赔7.8万 法院却判决不用赔

来源:半岛都市报   作者:   2009-09-05 07: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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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卞先生将车停在自家楼下的路边停车场内,第二天却发现车没了踪影。所幸泊车公司为车位投了保,卞先生拿到了78400元的赔偿。但是,卞先生认为赔偿金额与车辆价值差距太大,将青岛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追加赔偿金。令卞先生想不到的是,法院却判决泊车公司不应为车辆丢失担责,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事发

  停车场内丢车获赔7.8万

  卞先生家住仙居路,2005年7月,他花14万元买了一辆海马轿车,之后一直将车停在自家楼下的停车场。记者采访了解到,仙居路停车场是一个在道路上划设的停车场,白天停车不收费,只有夜间(晚6时至早8时)停车收费,每月100元。

  2007年11月9日一早,卞先生要送孩子上学时发现车不见了。报警后,卞先生通过监控录像得知,他的车是在当天凌晨3时许被人偷走的。案子至今未破。

  由于车辆投放的保险已经过期,无法获得赔偿的卞先生认为车位管理者——青岛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泊车分公司应该承担一定责任。幸运的是,泊车分公司为这里的车位投了盗抢险,后来,保险公司对车辆进行折旧赔偿,支付给了卞先生78400元。

  >>>转折

  法院判决泊车公司不用赔

  开了两年多的爱车经有关部门评估,价值是13.6万余元。卞先生认为赔偿金额过低,将青岛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诉至市南法院,要求照价赔偿。

  但市南法院审理认为,青岛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泊车分公司为卞先生出具的收据上,只注明“停车费,100元”,没有明确约定泊车公司承担保管义务。而且,仙居路停车场是开放性的路边停车场,停在此处的车辆的实际控制权并未转移至停车场。因此,车主与泊车公司之间只构成场地租赁关系,而非保管合同关系。青岛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泊车分公司通过保险公司,前期赔付给卞先生的78400元钱,其行为视为自愿行为,不能因此而认定应该承担责任。最终,市南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卞先生的诉讼请求。 
wangh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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