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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百事通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于 顺   2009-07-28 17: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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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彭女士问:我与前夫已经离婚,孩子归我抚养,但前夫的父母还是经常来看望我儿子,严重影响了我正常的生活,请问他们有探望权吗?             

  答:本案涉及到探望权的问题。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定期或不定期探望的一种权利,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只有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并没有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探望孙子女的权利。若坚持探望孙子,则侵犯了父或母一方的监护权,违反了新《婚姻法》有关探望权的规定。

  市民李女士问:我对象常年在外地教书,但一直不往家里邮寄工资,我孩子还未成年,我又因身体不好没有工作,请问我可以向我对象主张要抚养费吗?

  答:本案涉及到夫妻之间的抚养义务问题。《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这里的抚养特指夫妻相互之间在经济上供养对方和生活上扶助对方。需要指出的是,规定的履行以一方需要抚养和另一方有能力抚养为限,这里的“需要”是指要求抚养的一方年老、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生活发生困难的情况,而一方主张抚养权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同时,还必须具备对方具有抚养能力这个条件,否则不能主张这项权利。因此李女士可以向其丈夫主张要生活费。 

梁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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