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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义务教育拟出新规 将禁止在职教师有偿家教

来源:济南日报   作者:   2009-10-12 12: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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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提请9月22日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通过后将取代我省1986年制定的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

    条例草案针对我省义务教育实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严格规范了教学内容和课程管理、学校办学标准,规定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和兼职活动等。

    新建居民区配套学校应同步建设

    为了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学校之间的办学差距,方便学生就近入学,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或组织实施区域改造规划时,应当结合义务教育的需要,将新建、改建、扩建学校纳入规划,其中新建居民区需要配套建设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因建设需要拆迁学校的,应坚持先建后拆原则,重建的学校不得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校舍、场地、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维修、改造机制,每年定期对其安全性能进行勘察、鉴定,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应当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不得挤占体育艺术实验等课时

    草案对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提出了实施素质教育的具体要求。其中,草案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课程方案,确定教学内容、课程设置,采取措施切实推进实施素质教育;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科学的学校评价体系、教师评价体系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改革高中招生办法。

    同时,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本省制定的课程计划,保证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的开设,不得随意调整课程或者增加、减少课时,不得挤占体育、艺术、实验、综合实践活动课时。

    在职教师不得兼职

    在利益的驱动下,有些在职教师在课堂之外另开“小灶”,对一部分学生收取费用,课堂上予以特别关照。另外还有部分教师把一定精力用于从事第二职业,开办各类收费培训班、补习班和提高班,以至于对课堂教学活动不够尽职尽责。

    为了用法律手段治理、以长效机制遏止这种现象,草案规定,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和兼职活动。草案明确指出,学校和教师不得利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进行补课,不得动员、组织本校学生参加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补习班。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活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各类补习班。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同时,地方课程使用的教科书必须经省级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学校、教师、学生订购或者统一组织征订教学辅导材料及报刊。

    优先保证教师工资按时发放

    草案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应确保教师依法按时足额获取工资,并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教师工资及按照规定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应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优先予以保证,并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在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中小学校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补助津贴。(记者 季耀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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