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实行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制度 现征求意见
来源:大众网 2015-01-06 09:28:00
大众网青岛1月5日讯今天上午,记者从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为推进青岛的食品药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了《青岛市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目前《实施办法》已在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上进行信息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实施办法》着力震慑、打击严重和故意违法犯罪,对于违法行为列入情形,坚持行政处罚在先、信用处罚在后;强化“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利益导向,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通报税务、银行等单位,依据市食安办联合10部门下发有关规定,列入相应征信体系,并在扩大经营范围等行政许可上予以制约,避免一个部门 “单打独斗”,强化制约效果;对于再次违法违规的,规定应依法重处,防止不法分子“换个姿势再来一次”。
本次征求意见,自1月5日起至1月23日。联系人:王悦能;联系电话:0532-85916681;意见征集邮箱:qdsawb@qingdao.gov.cn。
附 :
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食品药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青岛市食安办等10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食品安全“红名单”“黑名单”制度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因严重违反食品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以及依法采取的相关限制措施和重点监控措施,面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部门纳入社会管理相应征信体系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综合管理工作。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综合管理工作。
第五条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坚持行政处罚在先、信用处罚在后的原则。
第二章 列入情形
第六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
依法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行政处罚的;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受到行政处罚的;
受到行政处罚,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不得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因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因自身过错发生重大及以上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
故意违法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伪造或故意破坏涉案现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不依法提供有关情况或资料,产生重大社会影响、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国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列入的情形。
第三章 信息公布
第七条按照“哪级处罚、哪级公布”的原则,由市和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有关信息。
第八条对拟列入“黑名单”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应于公布15日前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九条对拟列入“黑名单”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由实施处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确认。
第十条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公布的信息应包括:
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
责任人员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从事相关活动的期限;
涉案产品相关信息,包括产品名称、批次、标识、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号等;
其他依法或依国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应当公布的信息。
第十一条在市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政务网站主页设置“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在各级行政审批系统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数据库”,并视情采取新闻发布形式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在“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中公布违法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的期限,应当与其被采取刑事或行政处罚措施的期限一致。法律法规未规定刑事或行政处罚措施的,公布期限为一年。期限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对列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在“黑名单”期限届满前,由实施行政处罚单位组织专项检查,在公布“黑名单”期间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其从“黑名单”中解除,有关信息转入数据库留存备查。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纳入“黑名单”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记入监管信用档案,并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责令其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安全管理情况。对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五条 按照分级公布、统一移送的原则,市和区食品药品“黑名单”确定后,由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级工商、税务、国土资源、公安、人民银行等部门通报移送相关信息,纳入各相关部门相应征信体系。
第十六条市和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对照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数据信息进行审查,对申请人具有“黑名单”列入情形的应重点审查或依法不予许可。
第十七条对纳入“黑名单”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不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依法予以关停。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直接责任人依法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药品生产经营者的直接责任人依法10年内不得聘用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法律法规有终生禁入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安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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