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电工原董事长挪用2.74亿元炒股获刑19年
来源:西部商报 作者: 2009-09-30 17: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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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长城电工原董事长杨书昌违规动用资金2.74亿元投入股市,兰州中院9月29日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一审被判处杨书昌有期徒刑19年。
西部商报9月30日报道原甘肃省机械集团公司(简称省机械集团)总经理、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简称长城电工股份公司)杨书昌,违规动用资金2.74亿元投入股市,给国家造成巨额损失。昨日兰州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的杨书昌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
挪用公款罪两年多出借7400万公款
1999年6月,个体户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当时任职于省机械集团的总经理杨书昌,后李某向杨提出借用长城电工股份公司的资金炒作股票。杨同意后,将该公司900万元资金交与李某炒股。几个月后,李某将900万元归还。2000年9月、2001年2月,杨再次擅自决定,将该集团的2000万元银行贷款分两次借给李某炒股。2001年6月,杨书昌先后指使他人从长城电工股份公司下属的两家公司筹措资金500万元,用于个人炒股。2000年5月、6月份和2001年1月,杨书昌再次擅自将省机械集团的1000万元和3000万元银行贷款分别借给段某、王某炒作股票。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书昌在担任甘肃省机械集团公司总经理,长城电工股份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个人擅自决定自1999年6月至2002年1月,先后八次将公款共计7400万元借给他人从事股票营利活动,尚有1305万余元尚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受贿罪收受他人财物5.6万
2001年,甘肃省某建筑公司经理冯某为争取省机械集团公司家属楼工程,通过杨书昌之子杨某提出让其父帮忙,并承诺中标后给其好处。后在杨书昌的推荐下,冯某的建筑公司中标。杨书昌之子杨某于2001年11月至12月期间先后三次向冯索要现金共计3万元。而在此之前,天水长城开关厂的李某为了感谢杨书昌对其工作上的帮助,送给杨书昌价值4000余元的手表一块。2000年春节前,在长城电工股份公司和某营业部合作炒股期间,该营业部通过汉唐公司送给杨书昌价值12000元的手表一块。2000年、2001年春节前,长城电工股份公司下属单位天水电气传动研究所所长张某为了让杨书昌帮其调整工作岗位,两次给杨书昌送现金共1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书昌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亲属非法收受他人现金4万元及两块共计价值16000余元手表。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滥用职权罪动用巨额资金成立公司炒股
2000年9月,杨书昌擅自决定以省机械集团公司、海兰公司为股东在上海注册成立了汉唐公司,共计投入5000万元由汉唐公司用于炒股。而后,长城电工股份公司于2001年1月至2月将1.5亿元通过子公司汇到汉唐公司进行股票交易。孰料,造成国有资产的巨大亏空。
经法院审理查明:汉唐公司造成省机械集团公司2079万余元资金无法归还,长城电工股份公司1.4亿元资金无法归还,至2006年,汉唐公司共造成国有资产损失1.6亿元。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书昌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盈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亲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杨书昌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杨书昌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
杨书昌,河南西华县人,现年67岁,原系甘肃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办公室副主任(正厅级)。曾任职甘肃机械集团公司总经理、甘肃长城电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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