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将获实质推进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16-11-08 09:52:00
《经济参考报》记者日前获悉,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市场主体及社会组织发育的顶层政策即将下发,政策将支持政府购买服务,赋予社会组织一定的自治权利,充分调动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的积极性。
据了解,政府购买服务是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管理、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的一项重要举措。新的政策将提出,通过市场机制,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或机构等社会力量来承担,包括一些划入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专家表示,这实质是财政支出方式的变革,体现了政府资源从主要由行政配置转为主要由市场配置的重大革新,有助于激发经济社会合力,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
财政部综合司司长王光坤日前在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主办的“财政与国家治理暨财政智库60年研讨会”上指出,正确处理政府、市场、社会的关系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所在。政府、市场、社会需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衡,协调一致。他指出,改革开放以后,三者关系有了明显的改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定,市场的地位和作用得以强化,政府不断转变和加强宏观调控,社会组织和公共服务事业也获得了一定发展。应该说,政府、市场、社会之间已经由原来的政府绝对控制,市场和社会被动接受,转变为现在的三者相辅相成的良性互动关系,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为国家治理结构、治理体系的构建提出了新的课题。
但是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一些深层次、结构性、体制性的问题逐步凸显,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存在,保持经济平稳发展难度越来越大。其中很多问题和矛盾根源就是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边界还不够清晰,定位还不够准确。因此,进一步厘清三者边界,并处理好相互关系,任务十分紧迫。这既是当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核心问题,也是有效适应和引领新常态的突破口和关键所在。
中国民生银行研究院研究员吴琦告诉记者,当前我国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主要存在三方面的问题和不足:一是法律体系有待完善。2003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进行了规范,但对于社会组织赋权和分权缺乏明确规定;二是运行环境有待健全。由于政府购买服务会影响相关部门的权力和利益,因此易受部分部门和官员“囿权”思想的制约和阻挠,极大制约了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三是市场主体有待培育。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急需独立、专业、规范的市场主体,现有的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尚有较大差距。
在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看来,当前应极力推进社会化改革。而推进社会化改革,要有一个基本的理念,就是要分权,要给社会分权。也就是让官办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和民办的社会组织形成一个自治主体,独立的主体,自我发展的主体,能够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主体。只有这个思路明确了,才能真正搞清楚公共服务该怎么提供,哪些是政府真正的责任所在。
吴琦表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关键在于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协调好政府、市场、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首先,政府放权要放足。加快推动政社分开,构建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伙伴关系,给社会组织分权,赋予社会组织充分的自治权利,促进社会组织自治独立、自我发展、自我管理;其次,政府监管要到位。政府要建立完整、严格的评估监督机制,对社会组织的服务进行评估以及必要的问责公布,控制政府购买服务的风险,确保政府购买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最后,政府服务要做优。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培育市场主体,切实保障好市场主体的正当权益,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到公共服务供给中来,为人民群众提供公正可及的公共服务。
责任编辑:潘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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