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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缴费基数补差分两部分补收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作者:   2014-06-26 09:19:00

关键词: 保险;缴费;人社局;平均工资

  2014年度1月至5月的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差额补收工作目前启动,不少市民咨询如何补差的政策问题。为了让企业参保职工以及全市的灵活就业人员了解如何进行缴费基数调整补差,市人社局详细解释了2014年缴费基数调整补差的规则。

  为何要进行社平调整补差?

  市人社局解释说,企业从业人员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作为本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其中高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基数;低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可选择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100%三个档次。在市统计局未公布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前,仍按前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市统计局一般每年5月份公布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因而产生滞后性,因此需要补缴差额。

  根据统计部门公布数据,2013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2688元(3557元/月)。根据有关政策规定,2014年申报的个人月工资水平低于2013年月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60%(即2134元)以及高于2012年月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即9351元)的企业参保职工以及全市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在本次调整补收范围之内。企业在职职工随用人单位缴费进行差额补缴,无需个人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应在扣款日前将今年1月至5月的补缴基数差额及时存入本人代扣代缴的银行卡或存折上,避免因存款额度不够影响扣费造成缴费中断。

  缴费补差分六类情况

  由于目前劳动者工作流动性大,所以出现了诸如缴费补差由原单位结算还是由现单位结算的问题。对此,市人社局分几类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

  第一种情况,今年没有换过缴费单位且在现单位征缴缴费的情况,由所在单位进行基数差额补收,个人基数差额部分直接由单位代扣代缴。

  第二种情况,今年换过缴费单位且在现单位正常缴费的,原单位缴费部分,由原单位进行结算;个人缴费部分,随现单位代扣代缴。

  第三种情况,现在失业且未续保缴费的,原单位缴费部分,随单位结算;个人缴费部分,不随原单位结算,职工需要办理保险关系转出统筹范围外的,可单独到原参保单位缴费所属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办理补缴业务,在本市就业的,职工个人可以不用单独到经办机构办理个人部分的基数补差业务,职工在新单位再次参保办理续保业务时,由新单位进行代扣代缴。

  第四种情况,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投保的,按不同月份,每月分两部分进行补收。一部分为单位缴费部分,由职工原单位补收;一部分为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个人投保的交通银行或劳务代理机构代扣代缴。

  第五种情况,因终止保险关系、统筹范围外转移等原因已办理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或转移的,单位缴费部分,由原单位缴费。因为这类职工已经办理了死亡或统筹范围外转出等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结算业务,所以个人缴费部分不再进行基数差额补收。

  第六种情况,今年已经办了退休或正在办理退休的,如在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的,差额部分随原单位代扣代缴。如在新单位办理退休的,单位缴费差额部分,分别由新、老单位结算;原单位缴费期间个人应缴纳的差额部分,随新单位代扣代缴。如由交通银行或劳务代理机构代扣代缴的职工,需本人到原单位所在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差额。

初审编辑:祝新
责任编辑:安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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