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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规要求:每月加班平均不得超过36小时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   2014-06-11 10:46:00

关键词: 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 不定时工作制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下,在一个计算周期内,劳动者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能超8小时,每月加班平均不能超36小时。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下发了特殊工时审批管理试行办法,将于201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从特殊工时制度适用范围、申请条件、管理权限、岗位范围及规定、审批流程及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新办法还细化了劳动者的工时计算标准,对违规使用特殊工时、侵害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的单位将严肃处理。

  新规保障劳动者休息权

  据了解,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范围进一步扩大。除企业之外的一些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对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为此,对特殊工时适用用人单位范围进行了适度扩大,以更加适应用人单位灵活用工的实际需求。新办法还明确了特殊工时适用岗位范围及规定。办法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度的岗位范围进行了细化,对综合计算工时岗位的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劳动者考勤记录、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时综合计算周期未满的情况处理以及劳动者的带薪年休假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以切实保障特殊工时岗位劳动者身体健康,维护其休息休假权利。

  未审批而用特殊工时无效

  据了解,新办法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对于新审批的特殊工时岗位设定2年的有效期,有效期满前30日应重新申报,改变了目前一经审批永久有效的状况。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人社部门审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但未明确实施有效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当自2015年6月30日前,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申报。逾期未申报的,原审批决定失效。

  用人单位未经审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特殊工时审批决定超出有效期或者单位名称发生变化后未按规定重新报批的,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将按照标准工时制度处理,超出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特殊工时批复可予以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批复决定:用人单位以欺骗、瞒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特殊工时制度批复决定的;经查实,用人单位在申请前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征求劳动者意见,或者对审批决定不按要求进行公示的;用人单位在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时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的情形;审批机关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批复决定,以及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作出批复决定的。用人单位因违反前三项规定被撤销批复决定的,审批机关自作出撤销决定之日起1年内不再受理其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

  名词解释

  特殊工时制度

  特殊工时制是相对标准工时制而言,《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 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这里的“其他工作时间和休息方法”就包括特殊工时制。

  特殊工时制度包括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用人单位因行业特点或受季节等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劳动者连续作业,采取在一定周期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是:指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岗位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实行标准工时,而采取的无固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四类岗位可申请不定时工作制

  1.对单位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的高级管理岗位,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等;

  2.劳动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且无考勤要求的技术、研发、创作等岗位;

  3.需要机动作业、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时间的外勤、推销、长途运输等岗位;

  4.其他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

  五类岗位可申请综合计算工时

  1.交通、铁路、邮政、电信、航空、电力、石油、金融等行业中,部分中断作业可能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岗位;

  2.地质及资源勘探开发、建筑、制盐、制糖、旅游、渔业、海运等行业中,部分受季节、资源、环境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集中作业的岗位;

  3.餐饮、住宿、批发、零售、家庭服务业等行业,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

  4.生产经营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以及生产任务不均衡、呈现明显淡旺季的企业一线岗位;

  5.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

  平均每天工作不应超8小时

  综合计算工作岗位有一个计算周期,小到一周,大到一年都可申请。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某一日、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40小时,但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超出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落实到每天的工作时间,平均每天工作应不超8小时,多出的时间视为加班。

  在加班的计算上,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平均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对于比较辛苦的第三级及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每日最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每周应该至少休息一天。具体来算,劳动者每月的工作日为20.83天,每天标准工作时间为8小时,也就是说每月的标准工时为167小时,平均每月工作时长不能超203小时。

初审编辑:祝新
责任编辑:安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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