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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责险成青岛医疗机构“安全盾”

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   2015-10-09 15:32:00

关键词: 医责;安全盾;青岛;保险

  “听说要给个体医疗机构上保险,我第一时间找到区卫计局,成为第一批签单机构。”青岛博厚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阎慧对《中国保险报》记者说。随着青岛市政府在全市普及推广医疗责任险,目前,青岛市一级以上公立医院医责险承保率超过99%,远超过保监会和国家卫计委联合下文要求的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参保率达到90%以上的要求,其覆盖面和参保率在国内均属前列。

  医责险团队1/3当过大夫 

  医疗责任险是指投保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保险期内,因医疗责任发生经济赔偿或法律费用,保险公司依照事先约定承担赔偿责任。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增强,医疗纠纷带来的索赔金额日益增加;医患纠纷引发扰乱医疗秩序、伤害医务人员的事件也呈上升趋势。医疗机构对自身风险的转嫁需求越来越迫切,医疗责任保险的推行恰逢其时。

  人保财险青岛市分公司承保医疗责任保险已有13年。为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该公司专门成立了医疗责任险团队。“9个人的团队,1/3当过大夫。”在人保财险青岛市分公司采访时,医疗责任险团队经理黄强正在面试应聘者,他想为团队再增加一位具备医师资格和经验的人手。“保险卖的不是一张纸,关键是出现纠纷或保险责任后,专业化的赔付与相关服务能跟上。”黄强介绍说,“医疗责任险专业性很强。正是有了十多年积累的保险理赔案例和数据,我们才能得心应手地应对每一起出险,对个案进行专业、深入的分析,尤其能对近期高发案件与高发科室进行重点监控,并提出相应的医疗风险管理建议,充分发挥保险的第三方监督作用。”

  记者从青岛保监局了解到,推行医疗责任险13年以来,青岛市已累计为2473家(次)医院和251242人(次)医护人员提供了医疗责任险服务,风险保障额度12.65亿元,累计保费收入2.2亿元,支付赔款超过2亿元。目前,一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保险覆盖面达到99%,乡镇卫生院级医疗机构保险覆盖面达到70%。医责险已然成为青岛医疗机构的“安全盾”,很受医务人员的欢迎,尤其是散布在乡村的卫生室、社区的卫生服务机构、个体医疗机构和一级以上医院加入投保行列,使青岛市基本实现了医疗责任险的无缝隙全覆盖。

  专家调解与保险理赔结合 

  “以崂山区目前推行的医疗责任险来看,在保险期内,若发生医疗纠纷,患者将享受到医疗责任保险的赔偿,累计赔偿最高可达20万元。”崂山区卫计局医政科科长徐晓东客观分析,“个体医疗机构推行医疗责任险,是‘摸着石头过河’,探索由政府引导、保险公司支持、医疗机构参与的医疗执业风险分担新途径。虽说目前还没有非常典型的案例,但是医疗机构参加保险带来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和医疗责任意识增强还是很明显的。”徐晓东介绍,以前有些个体诊所遇到纠纷,往往溜之大吉;有了医疗责任险,好比有了“定心丸”,保险公司会及时介入,帮助快速处理化解纠纷。去年青岛某社区个体诊所发生一起因输液致病人休克的医疗事故,家属要求赔偿10万元,保险公司和卫生部门第一时间介入调解、定损,最终赔付3万元,仅用一周就解决矛盾。而在以往,医患双方多因互不信任,责任很难界定,导致纠纷“旷日持久”。

  在青岛保监局的协调和承保公司的努力下,青岛市卫计局将投保工作纳入医院考核指标,将参保医院的认定等级、管理状况及上年出险记录作为承保因子,将医院风险管理水平与保险费率相挂钩,逐年不断加大推行力度。同时,由各方专业人士组成的青岛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成立半年来,也为医疗责任险的开展带来利好。青岛市市属各医院、驻青医疗机构及市南、市北、李沧、崂山四区的区属二级医院,与患者发生医疗纠纷且患者索赔金额在1万元至15万元的,医患双方均可向医调委申请调解。每次纠纷调解,医调委从240人专家库中动态抽调3名律师、3名专家参与,调解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形成了专家调解和保险理赔结合机制。

  “从前,医疗责任险是‘长尾巴’业务,从报案到赔付往往要一个多月,有的甚至更长。医调委成立后,纠纷处理过程缩短,保险公司也能提早收集材料,时间减少一半,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医调委和保险公司的公信力,兼顾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方便了医疗纠纷的及时解决”。黄强说。

  “瓶颈”需在实践中解决 

  但是,保险机构承办医疗责任险还是存有“瓶颈”。记者在青岛采访了解到,随着就诊量增加,医疗事故发生量也逐年增长,人身伤害赔偿标准也呈现逐年上涨态势,例如死亡补偿金每年都有10%-15%的增长。在部分地区,由于参保医疗机构总体数量有限、风险难以分散,导致个别风险集中的医院,缴纳保费已与承保限额相当。如果将医疗责任险单独核算,险种本身的社会效益大于经济效益,承办公司收支平衡难以实现,多年累计的综合成本率在110%以上。

  除此之外,医疗纠纷鉴定方式的混乱,也是医责险承办中的难题之一。据有关人士介绍,目前医疗事故鉴定方式主要有医学会鉴定和司法鉴定。医学会鉴定由相关医疗单位人员进行,有时会让人感觉缺乏中立性;而司法鉴定多考虑侵权后果与医方过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将患者就诊“自担风险”的因素计算在内,司法鉴定推翻医学会鉴定的概率较高。特别对于未构成医疗事故但医疗机构存在一定过错的事件,医疗机构是否还要承担赔偿责任等问题,司法界缺乏统一尺度,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保险公司医责险的经营风险,需要随着不断的实践过程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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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潘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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