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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下两套房就是不赔偿 黄岛一女老赖获刑八个月

来源:大众网   作者:   2016-12-02 23:12:00

关键词: 履行;老赖;黄岛;拒不执行判决罪

  大众网青岛12月2日讯记者 曲顺 张溪 通讯员 丁德振)2012年,薛某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法院立案执行,薛某名下有两套房,后经法院查封,裁定拍卖其中一套房屋,但薛某拒不腾房、拒不赔偿。12月2日,黄岛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薛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

  2011年8月30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判令被告人薛某在其所享有的夫妻共有财产范围内对丁某某所负债务249804.42元赔偿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被告人薛某提起上诉,2012年3月5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判令被告人薛某对丁某某所负债务249804.42元赔偿款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薛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2年5月14日,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赵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裁定查封薛某所有的位于青岛市黄岛区某社区安置小区内的两套房屋。2014年1月份,法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薛某名下的其中一套房屋以清偿债务。执行法官告知其需在七天之内腾出该房屋,被告人薛某拒不协助执行。期间,薛某一直将房屋给公婆居住,未履行债务且拒不迁出房屋,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2015年7月27日,黄岛区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薛某的涉嫌犯罪材料移送至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薛某如实供述了其对法院的判决书不服,拒不履行判决的犯罪事实。

  2016年5月17日,被告人薛某及丁某某、高某,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赵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告人薛某依据该协议,已于2016年5月17日支付案款人民币12万元,2016年6月16日支付案款人民币5万元,2016年7月15日支付案款5万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薛某于2016年8月17日支付案款5万元,2016年9月2日支付案款10万元。被告人薛某缴纳了剩余应当履行的全部款项。

  审判结果: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薛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和正常活动,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其指控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薛某当庭能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到案后积极全部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偿付义务,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其无重新犯罪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最终一审判决被告人薛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薛某的行为侵犯了法律的权威

  “本案是在青岛中院开展执行利剑活动以来黄岛法院宣判的首起拒不执行裁判罪案件。近年来,‘执行难’问题一直困扰着执法部门,有些被执行人明明有能力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在执行过程中却极不配合法院执行,想方设法逃避执行。”该案的主审法官曹旭晶告诉记者,“本案就是一个典型例子,薛某在名下有两套房的情况下,仍拒不赔偿申请人。被告人薛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和正常活动,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被告人薛某当庭能自愿认罪,其到案后积极全部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偿付义务,故对其进行上述判决。在此也告诫那些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不要有逃避执行行为和存在任何侥幸心理,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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