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报业集团主办
注册

为民生 抒民意 解民忧 新闻热线:0532-80902818转808

投稿信箱:dzwqdz2012@163.com

当前位置:首页 > 政法频道 > 政策法规

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七月实施

来源:法制网   作者:蔡岩红   2016-06-13 18:53:00

关键词: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法制网北京6月13日讯 (记者 蔡岩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公布了新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明确未编制应急预案或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逾期未改正的,将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办法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国家安监管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 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 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分别从总体、专项类型及具体事故类型制定应急措施。

  办法要求,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编制应急预案要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 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应急预案要进行相应的评审论证、公布和备案。

  急预案的实施要紧密结合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计划,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应急演练或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及救援结束后,还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办法还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负有的法律责任。未编制应急预案或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将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在应急预案编 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等7种情形,将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曲顺

热点图片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图片切换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