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内泼水竟“泼”出官司 90后女子被追究刑责
来源:大众网 2016-08-16 20:05:00
大众网8月16日讯(记者 郭欣 曲顺) 近日,让1990年出生的田某某郁闷的一件事,就是院内泼水竟“泼”出官司。2016年6月16日,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向李沧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李沧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回顾:
2015年9月6日8时许,被告人田持空酒瓶碎片朝张某某面部投掷,致张口部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田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均系在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1093号院内,从事物流经营的业户。2015年9月6日8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该院内因泼水与张某某发生争执,张某某朝田面部扔抹布,进而双方相互厮打,后被告人田某某的丈夫杨某与被害人的丈夫赵某某均到场将双方拉开,田某某进屋,张某某从屋外往屋内扔空酒瓶,屋内的田某某持一块空酒瓶碎片朝屋外的张某某面部投掷,致张某某口部受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某口腔左上唇皮肤黏膜全层裂伤,其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左颊部皮肤裂伤,口腔+2近中牙冠部分折断缺损,其损伤构成轻微伤。田某某右颈部及项部皮肤划伤;左上臂、双肘部及前臂、左膝部皮肤挫伤,其损伤构成轻微伤。9月22日,被告人田某某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后田某某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脱逃。2016年3月15日被告人田某某在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被抓获。2016年3月30日,被告人田某某自愿交到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湘潭路派出所人民币5万元,作为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的赔偿款。
审理过程:
李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害人在此次纠纷中存在一定过错,且被告人田某某主动预交赔偿款5万元故对被告人田某某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注: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2017年1月14日止。)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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