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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敬波:“互联网+”助推法治政府建设

来源: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作者:王敬波   2016-06-28 18:02:00

关键词: 互联网+;法治政府建设;司法研究

  一、“互联网+政务”会带来什么

  第一,破除部门立法格局,提高立法质量

  互联网开启了公众参与立法的新途径。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使得立法需求的调查和数据分析得以通过网络平台实现。立法后评估,尤其是需要大量数据作为基础的立 法效益评估,更是只有在互联网的平台上可以有效开展。互联网有助于实现法律冲突的智能化识别。通过大数据分析,避免法律冲突,促进法律制度体系的协调,可 以有效提高法律和制度体系的科学性、协调性。

  第二,消除信息不对称,促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

  长期以来,行政首长“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的所谓“三拍决策”受到社会的普遍诟病,公众参与可以提高行政决策民主程度,但是如何提高公 众参与的效率则是一个难题。需要借助大量的数据和信息支撑以不断地改进政策制定过程和优化决策水平。互联网为大数据的汇集提供可能,借助网络平台开展的听 证会可以有效提高听证的效率和参与程度,进而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第三,推动执法体制改革,形成社会共治

  互联网有助于推动执法体制改革,形成政府和社会共治的格局。首先,有助于科学配置执法资源,形成人人参与监管的格局。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尤其需要加 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运用信息技术开展的大范围的社会调查,充分利用公众举报等多种手段的综合应用为行政机关较为准确地判断违法行为的 发生、发展规律,并作为配置执法力量的依据之一。其次,有助于消除部门割裂,促进协同治理。在政府数据共享机制建立的基础上,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应 用,将工商、税务、海关、公安等不同部门的执法信息汇总分析,可以较为全面反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守法状况,可以更大限度发挥部门监管的综合效果,并 作为信用体系的基础,使得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真正成为现实。再次,政府监管信息以及执法公示制度的应用,通过信息化平台实现的行政执法公示,社会公众可以 更加便捷了解执法信息,利用执法信息。最后,优化监管程序,提高执法效率。政府建立的统一的执法信息平台可以将执法程序完全流程化、信息化,执法依据、证 据、裁量基准、决定书等全部执法相关内容都可以一网囊括,执法全过程记录得以实现,并可以通过不同阶段行政程序的信息提示等设置,提高执法效果,减少直至 消除程序违法现象。

  第四,促进政务公开,利用政府数据

  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和政府数据开放,鼓励社会利用政府数据,从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更大的社会价值、经济价值和公共价值。第一,深化主动公开,通过客 户调查等方式,可以有效分析公开社会信息需求。第二,拓展信息公开途径。政府也越来越多运用即时通信工具、社交媒体等开展政务信息服务,有效提高政府信息 的到达率,促进政社互动。第三,政府数据资源向社会开放和利用已经成为政府在互联网时代构建新型管理和服务模式的基础性支撑,是实现政府治理透明化、社会 管理扁平化、公共服务多元化的创新型手段。

  二、我们该做些什么

  李克强总理说“‘互联网+’未知远大于已知,未来空间无限”。“互联网+政务”不是简单的电子政务的物化平台建设,是从以政府为中心向以用户为中心的治理结构的转变,从政府管理向政府和社会分权共治的模式转型,不是小修小补,而是全新铸造。

  首先,综合行政体制变革对于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造成冲击。地域管辖无法回应无疆界的互联网监管需要,执法体制需要从行业、地域的格局中走出,研究构建适 应互联网跨界融合、跨境经营特点的综合执法体制。从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许可权等工作机制着手,建立政府统一的三张清单一张网,促进互联互通、资源共 享,最终实现体制变革。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部门和地域的色彩逐渐淡化,公众面对的将是一个虚拟的、一体化的政府,民众不需要关注办事的是政府哪个部门,工 作人员是谁,只是通过政府的平台就可以获得服务,法律上需要适应这种变化。

  其次, 政社合作的治理模式需要明确社会共治的规则。各种互联网平台的发展改变政府直接管理从业者的状况,形成“政府管平台、平台管从业者”的格局。从法律上需要 明晰政府监管和平台监管的边界,法律上需要明确平台的管理责任及其监管权力来源和依据。互联网平台作为企业主体,在对平台从业者、参与者进行监管时,主要 依据是平台规则和契约。需要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平台形成的治理规则的法律效力,建立平台监管与政府监管衔接的机制。

  再次,信息化对于行政法治原则的影响。综合管理模式以及部门间共享信息和数据,职权法定原则将由于虚拟政府的发展和部门格局的分化而变得模糊不清。大数 据在监管中的综合应用,针对不同的违法现象,裁量基准的普遍应用,运用信息化手段可以精准确定行政方式,可以计算出准确的处罚标准,执法者的个体裁量在很 多行政领域已经没有必要,合理行政将完全融入合法行政。与此对应,协同原则、综合原则等将成为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

  第四,行政行为方式多样化及其法律因应。公共治理模式的重构必然影响传统行政行为类型,互联网的日新月异要求行政行为保持高度弹性。传统的行政方式也必 然发生变化。例如行政决策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信息平台使得公众参与的成本急剧降低,社会主体广泛参与行政管理后,在扁平化的关系模式中,利害关系人以及社 会公众可以即时参与政府决策,民主机制将在相当程度上影响行政决策体制,听证代表的设置已经没有必要,需要设置更加民主的参与模式。

  最后,行政程序进一步优化、简化、电子化。是否可以通过微信、微博、电子信箱等完成行政行为的送达,将来制定的行政程序法需要完善以电子形式完成的行政 行为的法律效力。现行的行政程序是根据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设计的,通过搜索引擎、APP追踪等方式的应用,行政程序的设置将更加优化。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文来源: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16(2))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曲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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