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引导当事人非正常诉讼心态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2016-04-28 16:11:00
近年来,人民法院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当事人非正常诉讼心态也呈快速增长势头,给基层法院执法办案带来严峻挑战。笔者以为,预防当事人非正常诉讼心态应采取加快心理辅导制度化进程、加强心理咨询师法官选任、提高当事人心理辅导认识、建立当事人诚信诉讼制度等措施。
近年来,人民法院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当事人非正常诉讼心态也呈快速增长势头。以笔者调研的当事人为例,由于诉讼引发心理压力和心理辅导接受度不高,不管有理无理,希望通过非正常诉讼行为达到自认为应该满足的要求。这种非正常诉讼心态给基层法院执法办案带来严峻挑战。
在调研中发现,各诉讼期间非正常诉讼心态表现不一样。起诉立案阶段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或调解结案的,诉讼费用减半收取,整个诉讼过程需要支付的成本低 廉,导致当事人非正常趋利选择心态的人占10%。因此,非正常诉讼心态主要是效仿其执着精神,一直坚持必然有好结果,获利可能性较大,也变相激励着非正常 诉讼心态的增长。
受传统因素和对当事人自身文化水平、法律素质、认识能力、文化背景、社会地位、性格倾向等影响,社会诚信缺失诱发非正常诉讼心态凸显。我国目前正处于 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征信系统尚未建立,信用状况对社会成员的个人生活、工作没有直接影响,加之社会生活中不诚信行为不断出现,导致很多当事人并不认为自己 期望心理上的满足,对法院心理辅导的做法也不理解、不认同、不配合。尤其是一些性格偏激、情绪激动的当事人,更不愿意接受法院的心理辅导,增加执法办案难 度,缠访缠诉当事人占有较大比例。
由于法院内部心理辅导适用范围和方式很单一,对如何启动心理辅导的规定也不明确,已引入心理辅导的法院通常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采取一律启动心理辅导机 制,对成年当事人或其他类型案件当事人启动心理辅导的条件规定不一。心理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科学,各地法院没有专人负责案件甄别和联系咨询师的工作;审 判人员由于心理专业知识不足,对需要心理辅导的案件缺乏敏感性,易低估或高估心理辅导的效果;有的法官认为心理辅导可有可无,不接受也不愿聘请心理咨询师 参与案件。针对不同类型案件,单一的心理辅导不能有效发挥其全部功能价值。
笔者以为,预防当事人非正常诉讼心态应采取以下几点措施:
一是要加快心理辅导制度化进程
尽快将各地处于试行阶段的心理辅导统一化、制度化,可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法院心理辅导的适用范围,明确心理辅导在案件 审判中的地位,确定形式多样的心理辅导方式,规范心理辅导启动程序,落实经费,配备专业人员,应从加强业务培训的角度聘请心理学专家定期对审判人员进行心 理辅导专业培训,提升审判人员对心理辅导机制的认识水平和运用能力,进一步提升审判技巧。期待最高人民法院经过调研总结、实践摸索和修正完善后,有一个完 备的《诉讼心理辅导规定》能够最终写进法律,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指导规范。
二是要加强心理咨询师法官选任
心理咨询师法官的配置应结合部门“定岗定员”实际,合理分配。因法官遍布各个年龄层,成长环境、工作经历、社会阅历等 均有较大不同,对心理咨询师法官的选任不能随意。建议选择优秀资深法官,因其审判经验丰富,且在以往审判工作中接触多种类型当事人,更易于承担司法工作过 程中较为艰巨的心理辅导任务。同时,随着法院收案数量增加、案件审理难度加大,不少法官感觉工作压力过大,工作频率过快,工作要求过严,各级法院要更加注 重关注法官的心理健康。
三是要提高当事人心理辅导认识
通过发放宣传资料、举办心理辅导开放日、公布心理辅导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公众了解法院心理辅导的根 本宗旨是促进辅导对象的身心健康,提高其应对诉讼困境、解决矛盾纠纷、预测行为后果以及接受裁判结果的能力。法院心理辅导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进行违反 法律规定或法律精神的心理辅导活动。心理辅导人员不参与案件审理,让司法审判与心理辅导的人员配置严格区分,辅导人员要对心理辅导活动保守秘密,确保当事 人的隐私得到保护。
四是要建立当事人诚信诉讼制度
积极提倡和引导当事人进行诚信诉讼,进一步推行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制度,将非正常诉讼心态的当事人列入重点心理辅 导对象,以便加强对案件当事人非正常诉讼心态的防范,努力营造诚信的诉讼环境。在立案大厅、人民法庭立案窗口、诉讼服务中心设立有关非正常诉讼心态的警示 宣传展板或向当事人发放心理辅导资料,明确社会专业心理人士的参与,帮助当事人非正常诉讼心态的修复,恢复理智的正常诉讼心态,重建内心的和谐与安宁。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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