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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仲裁委员会介绍

来源:青岛仲裁委员会网站   作者:   2016-07-20 14:01:00

关键词: 仲裁法;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仲裁制度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 下简称《仲裁法》),并于1995年9月1日起施行。仲裁法对仲裁机构的设立作出了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 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 下简称《仲裁法》),并于1995年9月1日起施行。仲裁法对仲裁机构的设立作出了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 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青岛仲裁委员会是根据《仲裁法》的规定,由青岛市人民政府组建的常设仲裁机构,是依法对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 权益纠纷进行仲裁的专门机构。其聘任从事仲裁、审判和律师工作满8年或具有高级职称的法律、教学、经济贸易的国内外专家学者担任仲裁员。它依法独立行使仲 裁权,本着自愿、独立、公平、合理、节省、保密、一裁终局的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参照国际惯例和商业习惯,按照当事人的意愿由各方面专家进行仲裁活动并 作出终局裁决。青岛仲裁委员会自成立以来,边宣传边推介边建设边管理,从仲裁法规建设到仲裁案件管理,从仲裁法律宣传到仲裁制度推介,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工 作,初步实现了仲裁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形成了覆盖全市的仲裁网络。

  青岛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法》制定《青岛仲裁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章程》规定仲裁 委员会实行任期制,1996至2003年,每届任期3年,2003年7月,青岛仲裁委员会二届八次会议对《章程》进行了修订,仲裁委员会任期由3年改为5 年,可以连任。青岛仲裁委员会定期召开全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审议增聘仲裁员,讨论表彰“十佳仲裁员”、“优秀仲裁员”、 “仲裁工作先进集体和个 人”、 “优秀仲裁联络员”等,讨论修订《章程》和《仲裁规则》,制定仲裁发展工作规划等。青岛仲裁委员会下设专家咨询委员会、发展指导委员会,聘任国 (境)内外仲裁员525名。

  青岛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是青岛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办理仲裁案件的受理、审理,收取和管理仲裁费,宣传仲裁法,仲裁委员会内部事务管理等。 1996~2005年,先后出台了《仲裁员管理办法》等24项仲裁业务建设规章制度,制定了《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工作人员教育 培训制度》等20项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定,制定了《会议制度》、《车辆管理办法》、《财务开支报销办法》等25项行政后勤管理办法。

  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类型涉及买卖、承揽、建设、房地产、租赁、金融、保险、对外经贸、海事海商等23大类,基本覆盖了青岛市社会发展、经济建设的主要 领域。2005年7月18日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成为全国第一家通过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仲裁机构。作为国内知名仲裁 机构之一,青岛仲裁委员会的受案数量和标的额均位于全国前列,2000年9月,被评为 “全省优秀仲裁委”。

  青岛仲裁事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初步实现了仲裁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形成了覆盖全市的仲裁网络。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曲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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