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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车被扣一年停车费收4.8万 车主感觉有点冤

来源:大河网   作者:陈海峰   2015-04-16 11:22:00

关键词: 停车费 车主 事故车辆 被告 事故处理

  2014年2月份,新乡车主赵新胜的货车行驶到商丘境内时发生车祸,车被停放进商丘市京陇停车场。今年4月份,事故处理好后,赵新胜去取车,却被告知要交4.8万元停车费,否则无法提车。赵新胜通过熟人说情,交了2万元停车费,提走了车,但还是觉得“交的停车费有些冤枉。”

  【事件】

  事故车辆停了397天,停车场要价4.8万元

  “从没见过这样收费的,一下交4万多元,不交就不能提车。”4月15日上午,几经周折,赵新胜终于将车从停车场提出来。

  据赵新胜介绍,他是新乡市延津县人,有几辆半挂货车,靠运输为生。2014年2月份,他聘请的司机驾驶豫G×××××货车途经310国道商丘段发生事故,随后车被停到商丘京陇停车场。

  今年4月份,此事故处理完毕。赵新胜和司机等人到商丘京陇停车场提车,却被告知交4.8万元的停车费。

  赵新胜没有办法,只好找商丘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民警反映。

  “民警说他们管不了,让我们找停车场老板。”赵新胜说,他只好找了几个熟人说情,最后交给停车场老板2万元停车费,才将车提出来。

  车虽然提了出来,但如此高的停车费,赵新胜觉得交得冤枉。他告诉记者,商丘京陇停车场人员这样给他算的停车费,一辆半挂货车在停车场停了397天,每天120元停车费,加上200元挪车费,一共4.8万元。

  【调查】

  交警部门指定停车场,但不问收费情况

  4月15日下午,商丘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一名副大队长告诉记者,停车场收费情况与事故处理大队无关,车主可以与停车场老板协商。按规定,事故停车场要有合法手续,而且要有防火、防盗、防腐的条件,但目前,商丘只有商丘京陇停车场有这个条件,也是事故处理大队唯一合作的合格停车场。

  京陇停车场李姓负责人说,他们是社会停车场,对收费的价格进行了公示,如果车主嫌贵,可以不在他们这个停车场停车。

  但事实是,事故车辆的停放地点,须由交警部门指定停车场。交警部门只管事故车的停放地点和安全情况,不问收费的情况。

  京陇停车场停车费收费标准是:小型汽车20元/天,大型车辆根据占地面积按比例收取,不足一天按一天收取。

  “我这是私人停车场,收费标准略高于河南省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标准(试行)。不高根本就不赚钱。”商丘市京陇停车场负责人说。

  【法规】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记者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发现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河南省发改委印发的《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由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收费停车场对行政执法扣押车辆进行拖移、看管的,不得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

  对此情况,商丘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一名民警称,按规定,政府部门应出资建设可供事故车辆免费停放的停车场,但商丘没有这样的停车场,所以只能由社会停车场承担事故车辆的停车问题,从而产生了收费问题。大河报 记者陈海峰实习生刘梦珂文图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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