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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一公证人员因马虎致60万房产换主 仅被批评

来源:沈阳晚报   作者:吴强   2014-11-18 13:52:00

关键词: 公证书 沈阳网 房产抵押 陈某 公证费

  “我在辽宁省公证处进行委托公证代理,公证后公证人员却把公证书给了别人,还代替我签了字。我投诉到辽宁省公证协会,他们认定‘公证人员两处做法不当’。”市民温先生及亲属解先生在接受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采访时说:“由于公证人员的不当做法,给我们带来了60万元的房产损失,这笔钱谁来赔偿啊?”

  遭遇:贷款没下来 房产却遭过户

  温先生是浑南区的农民,几年前因拆迁补偿得到了一笔收入。温先生想通过办理房产抵押的方式获得一笔贷款。

  去年,温先生找到沈阳一家公司,委托这家公司的员工陈某办理贷款,和陈某一起来到省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

  可直到今年3月,贷款仍迟迟没下来,温先生的外甥解先生觉得事情蹊跷,便来到市工商局查询,结果发现这家公司根本就没有注册。解先生随后又来到浑南区房产部门,发现温先生的房产已经过户到陈某名下,办理过户手续中有辽宁省公证处的公证书,还有温先生的签字。温先生看到公证书后很吃惊,他根本就没有在这个公证书上签过字。

  调查:公证人员两处做法不当

  随后,温先生和解先生开始寻找原因。最近,省公证协会给出了调查结果。

  记者在这份盖有辽宁省公证协会公章、日期为2014年9月24日的“辽宁省公证协会关于对温XX投诉所涉及情况的答复”上看到,经查,在公证申请表上有关于领取公证书的约定:“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协商确定公证书领取人,领取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公证费收据原件在规定期限内领取”。基于这个规定,省公证处认为受委托人陈某凭公证费收据原件和其本人身份证原件来领取公证书,即是按照该公证申请表上关于领取公证书的约定进行的,所以把公证书发给了陈某。

  辽宁省公证协会认为:“仅仅凭陈某拿着公证费收据和其本人身份证原件,就认为陈某是当然的公证书领取人,进而把公证书发给了陈某,辽宁省公证处的做法实属不当。”

  另外,“公证员助理在陈某领取公证书时忘记要求其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收,回执上收件人签名和盖章处的签字不是温XX本人签署,而是公证员助理在卷宗归档时进行的补签。省公证处由公证员助理进行补签的做法实属不当。”

  回应:公证人员被批评教育已足够

  11月14日,记者陪同解先生来到了辽宁省公证处业务管理室,一位温姓主任说:“我们承认公证人员的行为有不当,我们已经对其进行了大会批评教育处理。”

  记者问:“这名公证人员是公证处的正式职工吗?”温主任说:“是!”记者又问:“仅仅是这样的处理就够了?”温主任说:“够了,难到还要开除吗?我们向温先生道歉。”

  解先生提出曾到公证处拿着身份证和发票要求查阅公证书,但是遭到拒绝的问题。温主任回答说:“我们公证处没有电子档案,查档需要公证号。”解先生则质疑:“一直没给我公证书,我哪来公证号?”

  支招:想追回经济损失可告上法院

  解先生说,由于公证书被受托人领走,导致舅舅温先生的房产被过户到受托人名下,现在只有通过辽宁省公证处撤销公证书的办法才有可能通过法律的形式挽回这笔经济损失。但是省公证处没有同意撤销公证书,理由是“公证书内容正确,公证书不违反法律法规”。

  解先生认为,按照司法部103号令公证程序规则第63条之规定,如果公证书内容正确,但是办理公证书过程中缺乏必要的程序或手续,公证处需要补办缺乏的程序和手续,却无法补办的,应给予撤销公证书。解先生说:“我们至今没有得到公证书,查档的需求也没有满足,就是缺乏必要的程序或手续。”

  辽宁三则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于元正说:“(省公证处)公证人员的行为是不规范的行为,做法有错误,但不违法,不构成犯罪。至于这个行为已经给公证书申请人(委托人)带来了经济损失,公证书申请人(委托人)可到法院起诉,要求进行民事赔偿。”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进展。(记者 吴强)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刘宇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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