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报业集团主办
注册

为民生 抒民意 解民忧 新闻热线:0532-80902818转808

投稿信箱:dzwqdz2012@163.com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 > 社会新闻

打死偷蟹贼 两村民以故意伤害罪获刑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张翔宇   2014-09-30 09:55:00

关键词: 故意伤害罪 谢欣然 村民 获刑 阿兴

  本报讯 (记者张翔宇通讯员谢欣然、卢静仪)两村民抓住偷蟹贼后为惩罚窃贼,与众村民一起殴打偷蟹贼致其死亡。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阿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阿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两被告未表示是否上诉。

  两被告当庭提交悔过书

  去年11月的一天,凌晨4时多,被告人阿明发现有人盗窃他承包的位于中山南朗镇某村蟹塘里的螃蟹,于是大呼抓小偷,附近的村民群众闻声赶来将偷蟹贼抓住。

  被告人阿明在法庭上称,“由于周边的鱼塘经常遭到盗窃,村民辛苦养殖的劳动成果经常被小偷窃取,损失严重,大家很愤怒,所以,当时在场的群众和我都对盗窃者进行了殴打,因为当时盗窃者身穿潜水衣,并没能看到他身上有伤。”公安人员到场后,村民将“贼”交给警察,后公安人员发现被害人王某身体异常将其送往中山市南朗医院抢救,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人阿明和阿兴当庭提交悔过书,并在悔过书中对死者家属深表歉意,会尽自己最大努力在经济上对家属进行补偿,请求从轻判处,早日回归社会。

  公诉机关在法庭上表示,在被害人被反绑、被告人一方报警后,二被告仍对其实施暴力殴打,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被告人能合力抓住小偷,应该把小偷交给法律制裁,而不应该殴打泄愤。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阿明、阿兴的家属合共向被害的家属赔偿人民币35万元,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市中院认为,被告人阿明、阿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重大过错,二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依法亦可酌情从宽处罚。

  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阿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阿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阿明和阿兴未表示是否上诉。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刘宇昕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图片切换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