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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起"常回家看看"入法生效 或面临执行难

来源:大众日报   作者:   2013-06-28 07:20:00

  经过坊间多年呼吁,精神赡养终于入法,并将于7月1日起实施。本次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一规定能否很好地落实?6月25日,记者对此展开调查。

  别让距离隔断孝心  

  济南市历下区第二人民医院老年公寓里,住着80多位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公寓负责人祝梅说,由于这些老年人的子女绝大多数都在济南,其中90%以上的老人有子女经常来探视。有些工作比较忙的子女探望虽少,但经常打电话问候老人。

  济南顺意老年公寓里,住着30多位老人,子女绝大多数都在济南。公寓负责人赵丽说,几乎所有的老人每周都有子女来探望。只有一位老人的儿子在美国工作,来回不方便,因此探望老人比较少。

  记者在济南历山路随机调查了10位市民。有3位父母在济南,基本上每月都和父母见面两三次。另外7位市民父母在外地,自己也想经常回家看看,可是由于工作忙,假期少,回家团聚成为奢望。7人基本上都是在国庆、春节等比较长的假期回家,每年回老家两三次。

  判决容易执行难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五庭法官郭喆刚审结了一起赡养纠纷。不久前,家住济南一家老年公寓的88岁老人李书(化名)将3个子女告上法院,要求每个子女每月支付500元赡养金,并每个星期来看望他一次。

  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3个子女每月支付给老人300元到500元不等的赡养费。但对于老人要求子女每周来看望的诉求,郭喆犯了难:硬性判决容易,将来执行肯定很难。最终,在判决书中,法院要求“老人年老多病,被告三人可根据各自的工作、生活安排,轮流看望老人,让老人享受天伦之乐。”

  历下法院民五庭副庭长陈昭新说,近年来,赡养纠纷逐年减少,说明人们的素质、意识在不断提高,经济条件也有了改善。当然,这也与近年来社会舆论对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不断呼吁有关。

  精神赡养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转让性,因此有关精神赡养的判决很难强制执行。如果强制子女去看望老人,子女脸色难看,见了面没有一句好话,老人不但得不到精神慰藉,相反还更“添堵”。如果对子女进行拘留、罚款,可能更恶化亲属关系。因此说,对老人的赡养特别是精神赡养,是子女发自内心自觉自律的行为,很难靠强制执行来实现。将精神赡养规定为法定义务是一种进步,但这一法定义务需要子女真诚地去履行。

  制度配套是关键  

  “将精神赡养写入法律,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同时也要看到,很多人不常去看父母,并不是不想,而是缺乏现实条件。因此,精神赡养需要各种配套措施,比如说带薪休假、探亲假等要有具体规定,并得到很好的落实。”山东招法律师事务所主任许仕文认为,除了立法保障外,还需要休假制度等配套制度的落实。

  在临沂机关上班的李泳(化名)说,自己30多岁,在单位算业务骨干。因此,别说带薪休假、探亲假,就是休个完整的周末都是奢望。他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因此,保证“常回家看看”,必须严格落实休假制度,让子女有足够的时间回家。

  “假期的设计也要科学。比如最近几个假期,休三天,上两天班,再休两天,假期支离破碎没法远行。”许仕文律师建议,现在法定节假日并不少,但在节假日的设计上,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赵丽说,每到周末,她就会给每个老人的子女打电话,要求他们周末抽空来看望老人。有些工作忙的子女,可能忙起来就忘了探望父母。可以探索建立督促机制,对于不经常探望老人的子女,由社区居委会、老年公寓工作人员等及时提醒。

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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