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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物业费过高可举报 物业不可出租配套用房

来源:青岛晚报   作者:   2016-05-12 15:29:00

关键词: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业主大会;普通住宅;物业公司;物业收费

  昨日,青岛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刘毅做客民生在线,针对业主关心的物业问题进行解答。

  网谈中,有市民提出,物业收费过高是否可以拒交?对此,刘毅介绍,根据《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类型、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主要包括:(一)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房改房、廉租住房物业管理区域;(二)公共租赁性住房物业管理区域;(三)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物业管理区域;(四)配建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五)其他符合政府规定的普通住宅标准建设条件的建设项目。另一方面,非普通住宅、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和各类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如小区物业企业存在违规收费行为业主可以向价格部门进行举报(电话:12358)并由其予以查处。

  有市民提出,小区内的配套设施用房,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利私自出租盈利?对此,刘毅介绍,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住宅小区内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政务管理用房、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和承担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属于政府所有,建设投资由政府承担,具体投资来源应当在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载明;物业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因此,根据法规规定相关配建用房如产权属政府所有应按相关规定予以办理,如属全体业主所有应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工作流程表决通过并决定如何使用。

初审编辑:于潇潇
责任编辑:王世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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